欧盟AEO制度介绍及认证流程讲解
一、欧盟AEO制度介绍
欧洲委员会设有海关委员,同时设有税务与海关同盟总司,主管海关事务。欧盟于2008年正式实施AEO制度,规定任何关境内的企业,若属于国际供应链或是涉及到任何海关相关业务的企业,都可以申请AEO资质。同时,成员国可以自行授子境内符合要求的企业AEO资格,任何获得AEO资格认证的企业,其资质在其他欧盟成员国的海关当局也将得到认可。
二、欧盟AEO制度的特点
(一)适用主体广泛
任何在欧盟范围内从事国际供应链操作并与海关活动相关的经营者,参与到国际供应物流链条上的所有企业,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人、货代、贸易中间商、港口、机场、码头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库、分销商等,都可以申请AEO资格。
(二)面向整个货物供应链
AEO成为物流供应链中的主线,欧盟AEO制度面向整个货物供应链,不仅要考察企业自身的情况,也会考察供应链上其他合作方是否合格。
每一位经营者应当用清晰明确的数据集进行注册,获得独一无二的识别身份;对不在欧盟境内设立的经营者,则需要提供经营者注册和识别号(EORI)。
《欧盟海关法》确定基本原则如下:守法并值得信赖的经营者应享有“经认证经营者”身份,由各成员国海关当局,在必要时可以是在征询其他主管部门意见后,授予其身份,并对其保持监督。
(三)后续监管措施清晰完备
经认证经营者被授予后,《欧盟海关法》规定了定期再评估机制,海关当局要监督经认证经营者需满足的条件和标准的保持,同时也监督其相关义务是否履行,经营者还需要接受一定时期重新审核的确认。
如果相对人设立时间少于3年,海关当局应当在决定作出的第1年对其进行密切监督,同时还应当建立评估风险的计划机制,即至少每三年必须经过一次稽查。
如果对经营者遵守相关规则没有疑问,海关当局则仅是采取例行稽查的措施,主要进行简单核对,确认符合基本条件不存在问题;如果海关当局有理由认为存在不遵守相关规则的情形,则需重新审查,这种情形下就必须对经营人是否符合所有条件再重新确认。
这些不遵守规定的情形有:在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遵守相关规定的行为;海关总署负责联络的稽查人员在复审中发现的认证质量问题;或者出现严重违法可能对其提起诉讼或者是海关总署可能做出处罚决定以及来自其他经营者诉讼主张要求追究责任。
AEO身份在下列情形中可以被取消:
1、经海关处罚程序认定其不符合相关要件的;
2、严重违反海关相关规定并且救济途径已穷尽的;
3、基于经营者自我意愿。
以上除了第3种情况之外,被取消资格后的经营者在三年内不能再提出新的申请。
三、等级划分与认证标准
(一)等级划分
欧盟的AEO制度将企业分为三种类型,分别为享受便利通关手续的企业(AEOC:AEO-Compliance)、享受安全监管措施的企业(AEOS:AEO-Security)及二者结合(AEOF)
(二)认证流程
在AEO制度执行层面,欧盟各国在遵守欧盟海关法实施细则的同时,会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认证程序。但综合来看,欧盟的认证程序大体有三个步骤 :
1、在线申请
自2019年10月1日起,欧盟法律规定的过渡期结束,申请者必须经过欧盟交易者门户网站在线提交AEO申请表和自我评估调查表。
2、初审
海关AEO协调员负责初审工作。欧盟海关要求成员国海关在接受申请之后,需征求其他2个成员国海关意见。
3、验证确认
成员国海关根据企业的相关信息开展综合评估和实地验证,发布验证报告决定是否授予AEO资格。
在海关当局做出决定后的第5天生效的AEO资格,将由海关当局在互联网上公布。在经营者遵守规定的前提下,海关授予AEO的决定应当无限期地有效。
AEO资格一旦获得确认,该资格在欧盟境内将获得所有成员国的认可;但如果生效规则发生了变化或者有违法情事发生的,则该资格需要重检。
四、申请条件
欧盟AEO制度标准基本沿用了世界海关组织(WCO)《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的内容,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遵守海关法规及税收要求(包括无严重经济行为犯罪记录)、目良好的记录商业和运输信息的系统(适用时包括关务控制信息)、目良好的财务偿付能力、专业能力或资格证明、符合欧盟海关法规定的安全标准。
在欧盟关境内设立的经营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都可以申请经认证经营者的身份。其应满足的申请条件,《欧盟海关法》第39条做出明确规定:
1、无严重违反或多次违反海关法规和征税规定的行为,包括没有与申请人经济活动有关的严重刑事违法记录;
2、申请人利用关于商业记录及必要的运输记录的管理系统显示出其对业务和物流的高水平管控,该系统可供实施适当的海关监管措施;
3、财务偿付能力,在适当考虑到有关商业活动类型特征的情况下,如果申请人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能够履行承诺,则应视为已证明其财务偿付能力;
4、就获得简化通关类经认证经营主体资格授权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业务直接相关的实务能力标准或专业资格;
5、就获得安全类经认证经营主体资格授权的,应符合适当的安全标准。
关于最后一个标准,如果申请人显示其采用了适当措施以确保国际供应链的安全,包括在货物物理完整性与人员出入管理、物流流程与特类货物的处理、员工、及商业伙伴的身份识别等方面,则应被视为满足适当的安全标准。
五、便利措施
欧盟基于企业不同的AEO资质类型相应提供不同的通关便利措施。
AEOC企业可享受的便利包括:
简化的海关流程、更少的实地与文件核查、优先查验权、可申请特殊地点进行海关查验。
AEOS企业可享受的便利包括:
安全方面更少的实地与文件核查、安全相关实地查验前获得事先通知、可申请特殊地点进行海关查验、享受与第三方国家的互认便利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