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货运代理(海运货运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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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杂货班轮货运代理出口业务流程
1.货物出运
货物出运工作包括揽货与订舱和确定航次货运任务等内容。订舱是托运人(包括其代理人——货运代理人)向班轮公司(即承运人包括其代理人)申请货物运输,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的行为。托运人的申请可视为“要约”,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则货物运输合同订立。
2.装船与卸船
(1)装船:集装箱班轮运输,装船工作由班轮公司负责。杂货班轮运输,装船有两种形式:一是托运人将货物送至船边直接装船或现装,二是托运人将货物送至码头指定地点(常为港口码头仓库),即采用“仓库收货,集中装船”的形式。杂货班轮运输,集中装船与直接装船的不同之处只不过是由班轮公司指定的装船代理人代托运人将货物从仓库送至船边,而班轮公司与托运人之间的责任界限和装船费用的分担仍然以船边货物挂上吊钩为界。对于仓库收货后至船边装船以前货物的责任,船公司和装船代理人之间的特约,属装船代理人责任。
(2)卸船:集装箱班轮运输,卸船工作由班轮公司负责。杂货班轮运输,卸船有两种形式:一是船边直接卸船或现卸,二是“集中卸船,仓库交货”。
不论采取何种卸船交货形式,船公司的责任都是以船舷或吊钩为责任界限。 3.提取货物
集装箱班轮运输,提货多采用CY TO CY交接方式;杂货班轮运输,多采用“集中卸船,仓库交付”的交接方式,并且收货人必须在办妥进口手续后,方能提货。
使用提单提货,收货人必须向承运人交回经适当正确背书的提单。同时,付清所有应支付的费用,否则船公司有权根据提单上的留置权条款的规定,暂时不交付货物,直至收货人
付清各项应付的费用;如收货人拒付,船公司有权经卸货港所在地法院批准,对卸下的货物进行拍卖,以拍卖所得价款充抵应收取的费用。
(1)凭银行和收货人的保证书放货:收货人开具由一流银行签署的保证书,以保证书交换提货单提货。收货人收到提单后应及时交回船公司,取回保证书。(2)“电放”: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提单,托运人再将全套提单交回承运人,并指定收货人,承运人以电讯的方式授权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电放”中应注意:①托运人和收货人都要出具保函,但收货人不需要履行解除担保的责任;②承运人不能交错货;③托运人(卖方)应能收到货款;④收货人(买方)应能提到货物。
(3)海运单: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得转让。使用海运单应注意:①对一票货物,使用海运单就不再使用提单等单证;②海运单必须为记名收货人;③海运单通常签发一份正本;④收货人提货时不需出具正本海运单,而只要证明其是海运单中的收货人;⑤在收货人向承运人请求提货之前,只要符合要求,托运人有权改变收货人的名称。
(4)选港和变更卸货港:对于选港货,要求货主必须在船舶自装货港开航后,抵达第一个选卸港之前的一定时间以前(通常为24小时或48小时),把决定了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及被选定的卸货港船公司的代理人,否则船长有权在任何一个选卸港将货物卸下,并认为船公司已履行了对货物运送的责任。
由于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是在提单载明的卸货港以外的其他港口卸货和交付货物,所以,收货人必须交出全套提单才能换取提货单提货。 4.杂货班轮货运的主要单证
在装货港编制使用的单证:托运单(B/N);装货联单;装货清单(L/L);载货清单(M/F);货物积载图;危险货物清单。装货单又称为“关单”或“下货纸”。货物装船完毕后由大副在收货单上签名,故收货单又称为“大副收据”。
货代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国际货代的经营范围分海运,和空运,陆运。国际货代企业具体可从事经营项目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列明的经营范围为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国际货代通常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揽货、订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
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代理;
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多式联运、集装箱运输等等。
以上关于经营范围,并不是说某一个货代公司只经营其中一项业务,实践中的货代企业一般会从事多项业务,比如一个货代公司可能既做空运代理业务,也做海运代理业务,其还有合作的车队,
可以承接公路运输的汽运代理业务;又如某货代公司可能既做进口代理,又做出口代理;集装箱场站既做提放箱业务,又做港口与场站之间汽运业务等等。
扩展资料: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法人企业。
关于货运代理企业的分类
关于货代的分类,有多种区分方式。比如有人曾作如下之区分:
1、根据其经营范围,国际货运代理按运输方式分为海运代理、空运代理、汽运代理、铁路运输代理、联运代理、班轮货运代理、不定期船货运代理、液散货货运代理等;
2、按委托项目和业务过程分为订舱揽货代理、货物报关代理、航线代理、货物进口代理、货物出口代理、集装箱货运代理、集装箱拆箱装箱代理、货物装卸代理、中转代理、理货代理、储运代理、报检代理和报验代理等。
根据其经营范围,国际货运代理按运输方式分为海运代理、空运代理、汽运代理、铁路运输代理、联运代理、班轮货运代理、不定期船货运代理、液散货货运代理等;
按委托项目和业务过程分为订舱揽货代理、货物报关代理、航线代理、货物进口代理、货物出口代理、集装箱货运代理、集装箱拆箱装箱代理、货物装卸代理、中转代理、理货代理、储运代理、报检代理和报验代理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货代企业
百度百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货运代理是做什么的
货代,从字面来看是货运代理的简称。从工作内容来看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环节,涉及这方面的工作都可以直接或间接的找货代来完成,以节省资本。
货代作为客户的委托代理人办理货物运输业务,在标准情况下,应当是货代以客户的名义向承运人定货代提单仓,承运人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提单注明以货代的委托人为托运人,由货代将提单转交委托人,作为客户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的证明。
货代作为代理人仅就承运人的选任向客户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的灭失、损害以及迟延不承担任何责任。
什么是国际货运代理
定义国际货代的定义: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为主要服务的企业被称之为国际货代。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对其规定的定义是:国际货运代理是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运输的人,其本身并不是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也可以依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也含寄存)、报关、验收、收款等。
国际货代的服务范围:国外提货,国外报关,订舱,包装,国内清关,国内仓储,国内派送等。
提单的概念及作用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作用:
①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②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已装船的货物收据,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证明已收到或接管提单所列货物
③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铁路运输的特点
①运速较快
②运输量大
③运输成本低
④运输的准确性与连续性好
⑤安全性能较高
⑥初期投资大
国际多式运输联运的特征①“一人”是指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②“一票”指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全程使用一张运输单据;
③“两国”指多式联运合同中,涉及货物的接管和交付必须发生在两个国家的国境内;
④“一个费率”是指在签订多式联运合同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托运人报出一个全程费率,实行全程单一运费率;
⑤“两种方式”是指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包括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班轮运输的特点①班轮运输具有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固定费率,这是其最基本的特点
②承托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豁免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并发统一的国际公约制约,而不需要另定运输合同
③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时限是从货物装上船起,到货物卸下船止,即“船舷至船舷”或“钩至钩”
④承运人负责装货,卸货和理舱作业,有时还负责码头至船边(或船边至码头仓库)的搬运作业。航线两端的货物业务一般委托代理人安排和处理。
航空货运单的用途①运输合同,发货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②承运人接收货物的依据
③运费结算的凭证
④航空运单是报关单证之一
⑤保险证明
⑥是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
案例1.国外一家贸易公司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合同规定,2002年1月2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期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7日并将信用证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2月17日货物装船后,卖方到银行议付时,遭到拒绝。
问题:
(1)银行是否有权拒付货款?为什么?
(2)作为卖方,应当如何处理此事?
①银行有权拒绝议付。理由如下:根据《UCP500》的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银行只受原信用证条款约束,而不受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的约束。合同条款改变,信用证条款未改变,银行就只按原信用证条款办事。买卖双方达成修改信用证的协议并未通知银行并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可以拒付。
②作为卖方,当银行拒付时,可依修改后的合同条款,直接要求买方履行付款义务。
2.一批空运货物,其中有一包是易碎货。指运人在托运单上正确地描述了包裹中货物的性质,但负责代为办理托运的空运代理在填写的航空货运单中,由于疏忽却未写明该包裹中易碎货物的性质。在目的地,卸货操作人员不知晓该包裹中货物的性质。至交货时发现该批货物已严重受损,收货人打算向责任方提出索赔。试回答如下问题:
1.承运人对此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2.收货人是否可以向空运代理提出索赔,为什么?
3.空运代理对此是否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4.空运代理是否有权享受国际航空货运公约所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为什么?
5.本案应如何正确处理,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1.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理由如下:托运人不仅应对自己在货运单上所填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不正确性负责,还应对其代理人、雇员在货运单上所填货物的项目和声明的不正确性负责。本案正是由于托运人的代理人一一空运代理对货运单中货物描述的不正确而导致了货损,因而,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
2.不可以。收货人与空运代理之间无合同关系,因而,收货人不能向空运代理提出索赔。
3.应该承担责任。空运代理有义务尽职尽责完成受托的代也业务,并应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4.无权。此案中空运代理是货主的代理人,并非承运人的代理人,因而无权享受国际航空货运公约所规定的条件和责任限额。
5.此案的正确处理是:收货人根据买卖合同向托运人提出索赔或者在投保货物险的情况下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托运人赔偿收货人或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赔偿收货人并取得权益转让书后也可向托运人提出追偿)之后,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向空运代理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