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品牌侵权行为(如何应对品牌侵权行为发生)
本文目录
337调查的应对策略
多数中国企业积极应诉美337条款,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因为一个针对极小侵权认定的排除令,其杀伤力足以使被告无法继续经营。一系列的中国产品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Commission,简称“ITC”)被告侵犯知识产权,如打火机、打印机墨盒、赖氨酸产品、电池等产品。过去许多中国公司选择不予理睬,多数都采取积极应诉,这是一个非常可喜的现象。本文将讨论如何在美国应对337条款的行政诉讼。在美国提起337条款诉讼的原告既可以是美国公司,也可以是外国公司,如在美国拥有知识产权的日本公司或德国公司等。 337条款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行为存在不公平行为(主要针对侵犯专利权或者商标权行为,也包括侵犯著作权、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侵犯普通法商标权及其他商业侵权行为),并且对美国产业可能造成抑制或垄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进行调查。向ITC递交的起诉书必须证明存在被相关专利涵盖的产品已经形成国内产业,或者上述产业正在美国兴起。“国内产业”的要求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涉及技术,另一部分涉及经济。在技术方面,原告必须证明专利涵盖的产品已经在美国生产或销售。在经济方面,原告必须证明已经在制造设施和设备上有相当数额的投资,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或在产品开发,包括工程、研发或授权许可等方面作出实质性投资。 ITC经过调查审理后若确认进口产品侵犯了知识产权,则可依据337条款规定发布两种命令:一种是“停止令”,另一种是临时性或永久性的“禁止令”或“排除令”。前者类似于美国地区法院发布的禁令,即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果被告不顾这种命令而执意将侵权产品输入美国并进行销售,就有可能被课以巨额罚款。后者则明令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ITC可以发布全面排除令,这种排除令并不针对具体的进口商,而是针对侵权的产品,禁止特定类型的所有侵权产品进口到美国。即便是有限排除令,也适用于被告的所有侵权产品。ITC的排除令并不指出具体型号,而是对禁止进口的侵权产品作出一般的总体描述。所以,如果美国市场对被告来说是主要市场的话,一个针对极小侵权认定的排除令,其杀伤力足以使被告无法继续经营。禁止令还用来防止被告销售已经进口至美国的侵权产品存货。 337条款将美国进口中的不正当贸易分为两类: 1、普通的不正当贸易。所谓普通的不正当贸易行为指所有人、进口商或承销商将产品进口到美国,或进口后销售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方法和不正当行为。但其构成非法必须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美国存在相关行业或该行业正在建立过程中;二是其损害达到了可观的程度。 2、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指在美国销售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产品的行为。只要美国存在与该产业相关的行业或正在建立该行业,涉及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行为即构成非法,无需证明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损害。 337条款的特点有二,一是短平快的调查程序(限定在12或15个月内结束调查),二是非常严厉的补救措施。一旦被认定侵权,非但被告的相关产品将可能被永久禁止进入美国,而且被告国内同行业的同类产品也可能永远被禁止进入美国市场。 337条款的诉讼是行政诉讼,除了能迅捷地裁决后下禁令之外,并不给原告以经济上的补偿。所以原告往往会双管齐下,一边在ITC进行行政诉讼,同时又在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以获得经济赔偿。在行政诉讼进行的过程中,联邦地区法院通常会暂停审理民事索赔案。企业的应对措施在产品向美国出口前,首先应当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防患于未然。中国企业应提前做好准备,首先进行专利检索,确定是否有可能侵犯涉及该产品的美国专利,或涉及该产品的制造方法的美国专利,包括请专家分析产品在美国的专利保护状况。与败诉的损失相比,专利检索的费用实在是微不足道的。如果发现有可能侵犯美国公司专利权的情况,则应及时对产品进行修改,以免侵犯知识产权。如果存在侵权可能,则可以使用其他方法绕过专利来避开侵权。如果有些核心的专利无法绕过,也可以从专利权所有人那里取得使用专利的许可,或者与进口商取得协议,由进口商承担侵权的责任。对于337调查案,如果采取不应诉的“鸵鸟政策”,ITC就会缺席判决,这就意味着被调查的产品将长期甚至永久地失去美国市场。一旦被告积极应诉,至少可以取得谈判的筹码,争取胜诉或与原告庭外和解。有的被告公司认为只要将公司关闭,重新注册一家公司东山再起,即可规避缺席判决的后果,这种做法是非常谬误的。如上所述,ITC的禁令或排除令是针对侵权产品,而不是针对具体的公司。即使公司改头换面,只要仍旧生产同样的侵权产品,就还是无法进入美国市场。中国正在向出口经济转型,在一个行业中往往有许多企业生产同类产品。337条款的诉讼往往是同时针对许多家中国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可以联合起来共同应诉,以降低诉讼费用。行业的商会往往可以组织和协调,如在温州打火机诉讼中,温州的烟具商会就起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应诉的策略在ITC调查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三种交织在一起的情况,在涉及多个专利指控的诉讼程序中成为被告的障碍:(1)从原告和第三方取证的时间非常有限;(2)行政法官举行听证会和颁布其裁定的时间非常有限;(3)委员会要求行政法官对听证会上提出的每一项争议进行裁定。因此,即使行政法官裁定因为专利无效而不存在侵权行,但他仍必须就听证会上提出的所有涉及上述专利的所有争议做出裁定。时间紧迫会对原告非常有利,并随着争议数量的增加和听证会的临近不断对被告施加压力。被告可以通过即决裁定的动议来减少原告施加的压力并降低风险。即决裁定的提议可以只针对主要争议,例如侵权不存在、专利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以及缺乏国内产业等。如果成功,即决裁定将该专利撤出调查范围而不需要再举行最后的听证会。即使原告有难以反驳的侵权和专利有效的立场,上述专利也不列入委员会调查范围。被告能够将更多的时间对其余的专利在听证会上作进一步的陈述,就每个抗辩提供充分的证明。即决裁定动议即使不成功,仍有利于缩小争议的范围。至少上述动议能试探行政法官在该抗辩中所持的立场。如果动议被完全否决,被告则可放弃上述辩解,而在听证会上陈述其他抗辩。如果行政法官否决动议,但对抗辩感兴趣,则被告可以重新深化论据并提供补充证据,在听证会上或在随后的即决裁定动议中递交。在听证过程中被告还可以辩称自己的产品没有侵犯对方的专利权。专利权的权项可以包括一项或多项技术要素。只有当被控产品涉及权项的所有技术要素时才可以判定侵权,否则就不属于侵权。此外被告还可以辩称原告的专利权无效,如:专利的权项覆盖面太宽,原告申请专利时已经存在类似的技术,专利缺乏新颖性等。败诉后的策略如果经过分析,被告可能败诉,或是经过抗辩被认定侵权而败诉,这并不意味着全军覆没。首先,被告可以根据分析或ITC认定的侵权绕过专利重新设计产品,重新获得美国市场。如果遇到实在无法绕过的核心专利,则可以与原告谈判,争取成为被告的OEM制造商,即生产贴上原告品牌的产品。这样做当然会让原告有更多的利润,但是如果市场巨大,则通过薄利多销被告仍可继续生存下去。其次,被告还可以与原告谈判获得使用专利的许可,并交纳合理的许可费。这种做法对被告比较有利,因为专利许可费可以用被许可方的利润为基数,从利润中支付,这是双赢的局面。即使专利持有人坚持要用销售额为基数,被许可方还可以通过谈判,不以整个产品,而仅以涉及专利的零部件的价值为基数,尽量减少许可费。此外,被告还可以与原告谈判成立合资企业,由原告提供专利技术,在中国制造产品。由于中国的劳力成本低廉,许多外国公司愿意与中国公司合资生产降低成本,这也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中国就国外产品知识产权如何规避侵权
涉外专利也有可能会被其他公司或是个人侵权,在发明申请到了涉外专利之后,就需要做些对该专利具有保护性的措施,帮助避免专利侵权的事情发生。那么,如何避免涉外专利侵权,发生了涉外专利侵权怎么办?跟着小编一起来议论下。
如何避免涉外专利侵权,发生了涉外专利侵权怎么办
1.加快科技创新
我国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受到境外公司的制约,主要原因是自主知识产权太少,特别是在产品开发和产品营销这两个环节很薄弱。要想在这两个环节有所突破,关键在于技术创新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部门,专门管理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和保护,及时对专利进行国际注册,最好采取专利网策略(即在基本专利周围申请防御性专利以及对基本发明相关的微小改进均申请专利),以防他人抢注对自己造成被动和损失。通过技术创新所取得的一系列专利权,将其转变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并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将其转化为国际标准,进而获得合法的国际产业垄断地位(2)。
2.创立国际品牌
“打铁还需自身硬”。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降低产品生产成本,提升产品品质,变“以量取胜”的战略为“以质取胜”的战略。为此,企业要加强对国际标准和质量认证体系的学习和借鉴,掌握本行业的标准前沿,加强与国内外企业的合作,结合自身特点和市场发展的状况,选取适当可行的技术标准,生产出深受国内外消费者喜爱的产品。企业在打造品牌的过程中,就应当及时进行商标的国际注册,将相近的商标和标识都进行注册,以防他人抢注或“傍名牌”等行为,侵害自己利益。
3.维护自主知识产权
“以子这矛攻子之盾”。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已成为市场竞争中强有力的竞争和法律武器。一些国外公司在知识产权上有优势,但也存在着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我国企业通过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一旦遭遇他人侵犯,具备足够的抗争意识,对踩法者进行痛击,“以子这矛攻子之盾”,不应退让隐忍,例如:遇有我国商标被抢注等侵权事项,要率先进行相关的调查取证,主动提起诉讼。但由于现在行业进入门槛低、行业不够规范、法制还不够健全、执法的力度还有待加强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限制仿造、侵权,以求自保:一是树立知名品牌,因为当企业由产品的竞争上升到品牌的竞争的时候,其他企业仿冒产品的做法已经很难撼动品牌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中和客户心目中的地位;二是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与制造水平,因为提高产品的工艺水平与技术含量后,其他企业难以仿冒或者仿冒成本较大,如此可大大减少仿造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发生了涉外专利侵权怎么办1.建立预警机制,防范于未然
第一、在产品开发期,进行专利检索。“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为了避免诉讼风险,企业应当在产品的开发期就进行专利检索,以了解本行业及所开发产品的专利情况,避免在研发期间就落入侵犯他人专利的不利境地,同时也可节约产品开发时间和开发成本。
第二、通过专利回避设计,避免侵权。在产品开发过程中,如果发现所研发的产品与他人专利有交叉之处,有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则可通过研究国际贸易规则、国内外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以及他人专利的请求书和说明书,对自己的产品进行改良,以避免侵权,这通常叫“专利回避设计”
第三、建立建立预警机制,做到“未雨绸缪”。
建立预警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力求在短时间内做出应对方案。一般来说,跨国公司一般会在前期进行大量的调研活动,在广播、报纸上进行,试探对方的反应,而后采取谈判、发律师函等方式,最后才是诉讼。企业面临专利诉讼问题,有两个原因:一是我们的发展已经影响到了竞争对手的生存空间;二是我们已经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这是先兆问题。
2.寻求和解,力求双赢
和解也是企业选择解决问题的一条路径。通常,法庭不过是企业争夺市场和获得利益的一个手段。对方真正要得到的,可能是通过诉讼增加谈判的砝码,以得到更高的专利使用费,也可能是通过诉讼以排挤竞争对手。因此,企业应该在与对方开展谈判前,先摸清对方的真实意图:如果对方的目的在于争夺市场通过专利限制对方的生产规模,企业可以采用专利合作的方式,包括技术的交叉许可和专利互换的方式达成和解;如果对方是为了使用费,就应该把握好谈判的时机,促成和解。这样,对权利人来说,既保护了专利权,又可以收取可观的使用费,从而达到双赢的效果。对使用人来说,通过支付使用费不仅免去了“侵权”的恶名,为企业挽回了名誉,又可以继续使用权利人的专利获取自己的利益。但是达成和解是有条件的。一是适当的让步或者优惠条件,如生产工艺调整、优惠的合作条件、支付专利使用费等;二是原告在案件中胜诉的成功率;三是被告是否有和解的砝码(如作为交叉许可的专利、证明原告专利无效的证据等)。
怎么避免涉外专利侵权,发生了涉外专利侵权怎么办面对涉外专利给自己带来了损失,专利主人可以结合具体的情况通过诉讼来维权。关于避免涉外专利侵权方式或是遇到了涉外专利侵权的情况,建议你直接在线咨询律师。
如何应对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
您好!
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应对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主要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1)探索建立统一的电子商务实体法;(2)确定统一跨境电商知识产权执法机关和审理标准;(3)建立企业跨境电子商务风险审查机制。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品牌侵权行为可能会产生什么后果
法律分析: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州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