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跨境电商违规行政处罚
本文目录
黄埔海关在跨境电商渠道查获15000件侵权产品
11月26日,黄埔海关透露,在跨境电商B2C渠道查获了多批次涉嫌侵权货物,共计15000余件,涉及多个知名品牌。
当天,东莞某电子商务公司向常平海关申报了一批跨境电商货物。现场关员在查验时发现,这批货物中包含大量印有“TOSHIBA”品牌标识的电子元件,存在较大侵权风险。海关关员立即决定中止货物通关,并采取了相应的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经相关品牌权利人确认,这批货物为侵权商品。目前,黄埔海关已依法将案件移交办案部门处理。
自2020年起,黄埔海关启动了“龙腾行动”,利用大数据进行风险分析,集中整治跨境电商领域的“碎片化”侵权行为。同时,海关还强化了正面监管,提升了对寄递渠道“化整为零”、“蚂蚁搬家”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海关方面表示,将持续加大打击力度,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
海关对跨境电商交易数据做出新规定
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监管的新规定,旨在促进跨境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新规定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管理要求、通关流程、税收政策及企业责任。
新规定要求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物流企业及支付企业需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参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将纳入海关信用管理体系,海关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采取差异化的通关管理措施。
对于跨境电子商务直购进口商品,海关将按照个人自用进境物品进行监管,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疫区商品和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除外。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相关企业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物流等电子信息。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需在申报前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向海关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申报币制为人民币,且需施加电子签名。
新规定还强调了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需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并确保订购人与支付人为同一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后,企业需在每月15日前向海关申报结关的《申报清单》,并通过“清单核放”或“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税收政策明确规定,由海关按照国家关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完税价格包括实际交易价格、运费和保险费。消费者为纳税义务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物流企业或申报企业为税款的代收代缴义务人。
新规定还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的场所管理、检疫、查验、物流管理、退货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确保商品的合法合规流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需在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回原监管作业场所,并调整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及其代理人、物流企业等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时,应及时告知海关。海关将根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企业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
新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同时废止。境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已签订销售合同的,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可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
长沙海关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渠道查获多批涉嫌侵权物品
近日,长沙海关所属长沙黄花机场海关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渠道查验过程中,发现多批涉嫌侵犯国际知名品牌的包袋、鞋子等商品,共计31件。其中包括16个涉嫌侵犯LV、CHANEL、YSL、COACH、DIOR等品牌商标权的包袋,11双涉嫌侵犯NIKE品牌商标权的运动鞋,2双涉嫌侵犯UGG品牌商标权的靴子,以及2根涉嫌侵犯LV、GUCCI品牌商标权的皮带。
经现场关员查验,这些涉嫌侵权物品的外观和质量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所涉清单在申报时有的模糊申报为“包”“鞋子”,未申报品牌;有的品名申报异常,申报为“日用品”等,存在藏匿风险。目前,长沙黄花机场海关已依法暂扣这些涉嫌侵权物品,并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
长沙海关严格落实“龙腾2020”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通过强化风险分析布控,加强对重点渠道、重点商品的监管,有效打击进出口环节侵权违法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支持创新型国家建设。海关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应尊重知识产权,增强守法意识,切勿进出口侵权货物及物品。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违法行为,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理。
跨境电商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包括
跨境电商B2C和B2B共有5个监管方式代码。
1.代码9610——简称电子商务
2.代码1210——简称保税电商
3.代码1239——简称保税电商A
4.代码9710——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
5.代码9810——简称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
一、海关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忠于职守,文明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包庇、纵容走私或者与他人串通进行走私;
2.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检查他人身体、住所或者场所,非法检查、扣留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
3.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索取、收受贿赂;
5.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海关工作秘密;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
7.购买、私分、占用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
8.参与或者变相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
9.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执行职务;
10其他违法行为。
二、海关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违法案件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国家的进出关境(以下简称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