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类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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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怎么办理
在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细则,需遵循以下步骤:
1.**法律依据**:首先,需参考《对外贸易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机电产品进口许可目录》、《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化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与办理进口许可工作的衔接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计量器具进口管理的通知》等规定。
2.**办事程序**:根据上述规定,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大致如下:
-**步骤一**: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申请进口机电产品,收货人需按照指示进行在线申请。
-**步骤二**:收货人所在地市机电办对网上申请进行转报,以省机电办的名义进行审查。
-**步骤三**:省机电办审查后,通过网上通知收货人审查结果,并提供通过审查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该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至省外经贸厅许可证事务中心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
-**所需材料**:在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时,收货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一式两份(均加盖单位公章)。
-收货人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备案登记文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进口订货合同。
-其他根据规定需提供的材料。
-**办理时限**:省机电办在收到书面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办理结果。收货人可在此期限内领取许可证。
-**注意事项**:
-收货人需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确保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3.**特殊程序**:对于某些特定情况,如需国家机电办审查,流程会更加复杂:
-**步骤一**:收货人通过网上申请并准备所有书面材料,同时送至所在地的市机电办。
-**步骤二**:市机电办将申请和材料转报至省机电办,再由省机电办转报国家机电办进行最终审查。
-**步骤三**:国家机电办审理后,将意见通知省机电办和收货人。
-**步骤四**:收货人需亲自前往国家机电办和许可证事务局办理领证手续。
通过遵循上述程序和准备所需材料,收货人可以有效地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确保其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在整个过程中,强调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确保进口活动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
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如何办理程序
办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程序,通常需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首先,进口用户需在网络上注册,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登录中国国际招标网,网址为。
填写注册登记表,完成后盖上公章,一式三份,同时附带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提交至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外贸业务窗口进行审核,之后报广东省机电办审核并盖章。最后,将所有文件寄送中国国际招标网办理开通手续。
注册完成后,即可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进行网上申请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以下分两种情况说明:
若机电产品由广东省机电办签证,操作流程如下:
进口用户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申请进口机电产品。如需进行国际招标采购或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将相关书面材料送至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外贸业务窗口。
区机电办将申请信息网上转报至省机电办。
省机电办对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果通过网上通知进口用户。
进口用户下载并打印已通过审查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附自动许可编号的.doc文件),盖上单位公章,附上经办人身份证及(若非本单位人员)单位的委托书。将这些材料送至省外经贸厅许可证事务中心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简称领证)。
若机电产品由国家机电办签证,操作流程如下:
进口用户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进行网上申请,详细说明企业情况和进口原因。同时,将所需书面材料送至区行政服务中心的外贸业务窗口。
区机电办将申请信息网上转报至省机电办。
省机电办在收到书面材料后进行审查,再将审查结果网上转报至国家机电办。
国家机电办审核意见通过网上通知至省机电办和进口用户。
进口用户经办人需凭盖有单位公章及自动许可编号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doc文件)、本人身份证及(若非本单位人员)单位的委托书,前往国家机电办办理领证手续。
在办理过程中,还需准备以下材料:
对于无需进行国际招标的新产品,提供进口申请(需详细说明企业情况和进口理由),若为国家机电办签证商品,还需提供一式三份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doc文件附有相应表格,一式两份)。
提供收货人从事货物进口的资格证书、备案登记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仅限于首次申请者提供。
根据相关规定,还需提供其他必要材料(参见说明)。
以上步骤旨在确保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顺利办理,相关操作需按照规定进行,以确保进口流程的合法性和效率。
如何办理许可证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流程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六条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向海关申报前,向外经贸部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
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报关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第七条进口经营者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二)货物进口合同;
(三)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复印件;
(四)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交委托人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
(五)对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有特定规定的,应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凡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许可申请,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在管理可行的限度内立即核准,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发证机构应按规定将有关电子数据及时传送外经贸部。
扩展资料:
根据《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条以下贸易方式进口,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一)加工贸易方式。
(二)货样、广告品进口。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其他贸易方式。
第十一条进口经营者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报告,经核实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第十二条对国家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或者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第十三条《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即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不得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变更,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
第十四条未按本办法规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擅自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伪造、变造、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依法收缴其自动进口许可证,外经贸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海关为查处违法案件之需要,可以依法对自动进口许可证件予以扣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