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必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已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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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新规落地。

对跨境影响较大的条例和解读
跨境应税范围界定
上下滑动看条例原文
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明确“境外现场消费”判定标准及境内消费范围。
消费主体仅限赴境外自然人,企业客户不适用;
消费地点需完全在中国关境以外(港澳台按境外算);
交付方式为当场交付、当场消费,无货物进境及国内物流环节。
简单来说,向亚马逊等境外平台支付的佣金、广告费,均视同境内消费,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此外,“赛维模式2.0”因货物起运地在境内(香港仅为发票流转),其认定存在争议,需关注合规风险。
跨境服务零税率适用规则
上下滑动看条例原文
第九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解读】明确跨境服务、无形资产可适用零税率,需区分两个关键要点:
1、零税率≠免税:免税需做进项转出,零税率需按规定报送单据;
2、卖家拟定服务合同时,需明确标注服务内容,划分零税率与非免税服务范围,避免税务风险。
对销售额的认定和异常情况税务处理
上下滑动看条例原文
第十三条
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五十条
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纳税人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解读】
1、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的,按计税方法区分扣减规则:一般计税方法扣减销项/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扣减当期销售额;
2、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按规定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否则无法享受扣减优惠;
3、办理过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上述情形,需缴回已退(免)税款。
值得注意是,销售额认定实行“回溯追责”,查补或更正的销售额需计入所属期,可能触发补税和滞纳金;
对跨境行业而言,若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却无法取得合规进项发票,税负可能从1%/3%跃升至13%,利润将受严重挤压。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规则
上下滑动看条例原文
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解读】对卖家而言,长期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且当原值超过500万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设“长期资产”概念;二是500万元以下的仍沿用老规定,500万元以上的适用新规定。
纳税人身份认定
上下滑动看条例原文
第三十四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其他情形下,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读】明确了纳税地点、纳税人身份,以挂靠、承包形式的“赛维模式”不符合规定,存在合规风险。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1、此前规定为超过标准的下一个纳税期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现在要求当期变更;
2、一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再也无法转回小规模,需慎重决策。
若被税务查到销售额超标准但未认定,查补销售额会计入查补当月,若累计12个月超500万,需按一般纳税人税率补税,之前的进项还可能不让抵扣,还要缴纳滞纳金。
上下滑动看条例原文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解读】1. 明确供应商提供发票的责任,若采购合同未明确约定采购价格含税或不含税,可能默认为含税采购价。
2. 三类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为自然人、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其他法定情形。
3. 发票异常处理:发生开票有误或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需按规定作废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处理的,无法享受销项税额或销售额扣减优惠。
出口税收优惠放弃规则
上下滑动看条例原文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可以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自放弃退(免)税之日次月起,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免征增值税或者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可以放弃免征增值税,选择缴纳增值税,自放弃免征增值税之日次月起,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
【解读】适用退(免)税办法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可以放弃退(免)税;但需注意,放弃相关税收优惠后,三年内不得再次适用。
出口税收监管要求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与出口税收征收管理相关的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提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于税收征收管理以外的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该条款方便税务机关加强对出口业务的核查和监管,出口骗税或报关手续不健全的情况更容易被查处,跨境电商需强化合规管理。
计税特殊情形处理
第十七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解读】明确外汇折算方法,以外币报关出口的货物及以外币收款的服务费发票开具,可按此规定执行;
通常选用当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居多,折算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新年新规落地。

对跨境影响较大的条例和解读
跨境应税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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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读】明确“境外现场消费”判定标准及境内消费范围。
消费主体仅限赴境外自然人,企业客户不适用;
消费地点需完全在中国关境以外(港澳台按境外算);
交付方式为当场交付、当场消费,无货物进境及国内物流环节。
简单来说,向亚马逊等境外平台支付的佣金、广告费,均视同境内消费,需代扣代缴增值税。
此外,“赛维模式2.0”因货物起运地在境内(香港仅为发票流转),其认定存在争议,需关注合规风险。
跨境服务零税率适用规则
上下滑动看条例原文
第九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解读】明确跨境服务、无形资产可适用零税率,需区分两个关键要点:
1、零税率≠免税:免税需做进项转出,零税率需按规定报送单据;
2、卖家拟定服务合同时,需明确标注服务内容,划分零税率与非免税服务范围,避免税务风险。
对销售额的认定和异常情况税务处理
上下滑动看条例原文
第十三条
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十四条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五十条
办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纳税人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
【解读】
1、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的,按计税方法区分扣减规则:一般计税方法扣减销项/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扣减当期销售额;
2、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按规定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否则无法享受扣减优惠;
3、办理过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上述情形,需缴回已退(免)税款。
值得注意是,销售额认定实行“回溯追责”,查补或更正的销售额需计入所属期,可能触发补税和滞纳金;
对跨境行业而言,若升级为一般纳税人却无法取得合规进项发票,税负可能从1%/3%跃升至13%,利润将受严重挤压。
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规则
上下滑动看条例原文
第二十五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原值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购进时先全额抵扣进项税额,此后在用于混合用途期间,根据调整年限计算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对应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逐年调整。
【解读】对卖家而言,长期资产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且当原值超过500万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新设“长期资产”概念;二是500万元以下的仍沿用老规定,500万元以上的适用新规定。
纳税人身份认定
上下滑动看条例原文
第三十四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其他情形下,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解读】明确了纳税地点、纳税人身份,以挂靠、承包形式的“赛维模式”不符合规定,存在合规风险。
关于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的规定:
1、此前规定为超过标准的下一个纳税期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现在要求当期变更;
2、一旦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再也无法转回小规模,需慎重决策。
若被税务查到销售额超标准但未认定,查补销售额会计入查补当月,若累计12个月超500万,需按一般纳税人税率补税,之前的进项还可能不让抵扣,还要缴纳滞纳金。
上下滑动看条例原文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
(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进行作废处理或者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解读】1. 明确供应商提供发票的责任,若采购合同未明确约定采购价格含税或不含税,可能默认为含税采购价。
2. 三类情形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为自然人、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其他法定情形。
3. 发票异常处理:发生开票有误或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需按规定作废或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处理的,无法享受销项税额或销售额扣减优惠。
出口税收优惠放弃规则
上下滑动看条例原文
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可以放弃退(免)税,选择免征增值税或者缴纳增值税,自放弃退(免)税之日次月起,适用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免征增值税或者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可以放弃免征增值税,选择缴纳增值税,自放弃免征增值税之日次月起,适用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放弃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的出口业务,在36个月内不得再次适用退(免)税或者免征增值税。
【解读】适用退(免)税办法的出口业务,纳税人可以放弃退(免)税;但需注意,放弃相关税收优惠后,三年内不得再次适用。
出口税收监管要求
第五十二条
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与出口税收征收管理相关的物流、报关、货物运输代理、资金结算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提供。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用于税收征收管理以外的用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该条款方便税务机关加强对出口业务的核查和监管,出口骗税或报关手续不健全的情况更容易被查处,跨境电商需强化合规管理。
计税特殊情形处理
第十七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解读】明确外汇折算方法,以外币报关出口的货物及以外币收款的服务费发票开具,可按此规定执行;
通常选用当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居多,折算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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