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b收回超级投票权,创始团队时代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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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家东南亚商业媒体报道,本土最大的本地服务平台Grab拟在3月24号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将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把公司创始人和CEO陈炳耀(Anthony Tan)的控制权从59.1%提高到69.4%。

具体需要股东批准的项目就是:将公司B类普通股(Class B Ordinary Shares)每股所附带的投票权数量由45票增加至90票。
墨腾仔细看了看相关文件,总结一下这项改变的缘由:
文件披露在2026年1月31日陈炳耀的投票权是59.1%。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点:这个59.1%是包含代理投票(proxy vote)的。如果不算这些代理投票,陈炳耀的实际投票权只有46.6%,其实没有过半数控制权。
大部分代理投票来自联合创始人(陈炳耀的哈佛商学院同学)陈慧玲以及前总裁马明(Ming Maa)。问题是这两个人已经离开公司,可以随时把B股转换为A股。
B股是1股=45票,而A股是1股=1票。也就是说,如果陈慧玲和马明的股份转换的话,陈炳耀的控制权会明显下降。
如果特别股东大会的提案通过,预计包括陈慧玲和马明在内的高管的B股都会转换成A股,未来公司B股就只剩下陈炳耀一个人持有。
所以要把B股的投票权翻倍 - 赋予陈炳耀未来69.4%的投票权。
文件中还提到一个关键原因 - 就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要求Grab旗下的数字银行GXS Bank的控制权必须保留在新加坡公民手中。而原籍马来西亚的陈炳耀现在已经是新加坡公民。
Grab的股价在过去一年经过了一番起落,虽然幅度比起在电商领域面临激烈竞争的Shopee的母公司冬海小多了。

在去年实现全年盈利,并且在包括出行和外卖等关键领域保持了东南亚过半的市占率之后,Grab的目标转向了一些长期的计划。
Grab接下来要大举进军电商和即时零售,并且在金融和自动驾驶领域布局 - 这种情况下也确实需要稳定的管理层控制权。至于投资者买不买账 - 应该最后会体现在股价长期的变动上了。
如下是Grab官方给股东的正式文档中,对此项修改的原因解释的逐字中文翻译:
为什么提出该决议?
截至2026年1月31日,在计入《代理与投票契约》(Proxy and Voting Deeds,定义见下文)的影响后,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陈炳耀先生在所有已发行且在外流通的普通股合并作为单一类别计算时,控制了59.1%的总投票权。
若不计入通过《代理与投票契约》授予陈先生的投票代理权,截至2026年1月31日,陈先生在受益所有权基础上将持有46.6%的总投票权,低于简单多数。受上述代理安排约束的B类普通股中,有相当大比例的受益所有权由公司联合创始人陈慧玲女士(Ms. Tan Hooi Ling,下称“陈女士”)以及公司前总裁马明先生(Mr. Maa Ming-Hokng,下称“马先生”)持有。
陈女士和马先生目前已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并且他们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可在任何时间自行选择将其持有的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此次拟议提高每股B类普通股对应投票数的安排,旨在确保即便所有B类普通股(不包括由陈先生及其关联方合法持有的股份)均被转换为A类普通股,陈先生仍将持有公司69.4%的总投票权(按截至2026年1月31日公司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计算)。这一投票权权重的提升,为未来可能发生的公司事项(例如并购或融资)带来的潜在股权稀释提供缓冲。
我们认为,陈先生在Grab拥有多数投票权有助于公司保持对长期增长的专注。此外,维持陈先生的多数投票权也是满足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监管要求的前提条件。该监管要求规定,公司的数字银行合资企业GXS Bank必须继续由新加坡人控制。
本委托书声明中所称的《代理与投票契约》(由公司章程定义),截至本声明日期,包括:(i) 一份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的《股东契约》,签署方包括公司、Altimeter Growth Holdings(开曼群岛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Grab Holdings Inc.(依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陈炳耀先生以及其他签署方,其中涉及相关投票代理安排;以及 (ii) 一份日期为2025年3月14日的《投票代理契约》,签署方包括公司、陈炳耀先生以及公司除陈炳耀先生以外的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近日,多家东南亚商业媒体报道,本土最大的本地服务平台Grab拟在3月24号召开特别股东大会,将通过决议修改公司章程把公司创始人和CEO陈炳耀(Anthony Tan)的控制权从59.1%提高到69.4%。

具体需要股东批准的项目就是:将公司B类普通股(Class B Ordinary Shares)每股所附带的投票权数量由45票增加至90票。
墨腾仔细看了看相关文件,总结一下这项改变的缘由:
文件披露在2026年1月31日陈炳耀的投票权是59.1%。但这里有一个关键点:这个59.1%是包含代理投票(proxy vote)的。如果不算这些代理投票,陈炳耀的实际投票权只有46.6%,其实没有过半数控制权。
大部分代理投票来自联合创始人(陈炳耀的哈佛商学院同学)陈慧玲以及前总裁马明(Ming Maa)。问题是这两个人已经离开公司,可以随时把B股转换为A股。
B股是1股=45票,而A股是1股=1票。也就是说,如果陈慧玲和马明的股份转换的话,陈炳耀的控制权会明显下降。
如果特别股东大会的提案通过,预计包括陈慧玲和马明在内的高管的B股都会转换成A股,未来公司B股就只剩下陈炳耀一个人持有。
所以要把B股的投票权翻倍 - 赋予陈炳耀未来69.4%的投票权。
文件中还提到一个关键原因 - 就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要求Grab旗下的数字银行GXS Bank的控制权必须保留在新加坡公民手中。而原籍马来西亚的陈炳耀现在已经是新加坡公民。
Grab的股价在过去一年经过了一番起落,虽然幅度比起在电商领域面临激烈竞争的Shopee的母公司冬海小多了。

在去年实现全年盈利,并且在包括出行和外卖等关键领域保持了东南亚过半的市占率之后,Grab的目标转向了一些长期的计划。
Grab接下来要大举进军电商和即时零售,并且在金融和自动驾驶领域布局 - 这种情况下也确实需要稳定的管理层控制权。至于投资者买不买账 - 应该最后会体现在股价长期的变动上了。
如下是Grab官方给股东的正式文档中,对此项修改的原因解释的逐字中文翻译:
为什么提出该决议?
截至2026年1月31日,在计入《代理与投票契约》(Proxy and Voting Deeds,定义见下文)的影响后,根据开曼群岛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陈炳耀先生在所有已发行且在外流通的普通股合并作为单一类别计算时,控制了59.1%的总投票权。
若不计入通过《代理与投票契约》授予陈先生的投票代理权,截至2026年1月31日,陈先生在受益所有权基础上将持有46.6%的总投票权,低于简单多数。受上述代理安排约束的B类普通股中,有相当大比例的受益所有权由公司联合创始人陈慧玲女士(Ms. Tan Hooi Ling,下称“陈女士”)以及公司前总裁马明先生(Mr. Maa Ming-Hokng,下称“马先生”)持有。
陈女士和马先生目前已不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并且他们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可在任何时间自行选择将其持有的B类普通股转换为A类普通股。此次拟议提高每股B类普通股对应投票数的安排,旨在确保即便所有B类普通股(不包括由陈先生及其关联方合法持有的股份)均被转换为A类普通股,陈先生仍将持有公司69.4%的总投票权(按截至2026年1月31日公司已发行在外股份总数计算)。这一投票权权重的提升,为未来可能发生的公司事项(例如并购或融资)带来的潜在股权稀释提供缓冲。
我们认为,陈先生在Grab拥有多数投票权有助于公司保持对长期增长的专注。此外,维持陈先生的多数投票权也是满足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监管要求的前提条件。该监管要求规定,公司的数字银行合资企业GXS Bank必须继续由新加坡人控制。
本委托书声明中所称的《代理与投票契约》(由公司章程定义),截至本声明日期,包括:(i) 一份日期为2021年4月12日的《股东契约》,签署方包括公司、Altimeter Growth Holdings(开曼群岛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Grab Holdings Inc.(依据开曼群岛法律设立的豁免股份有限公司)、陈炳耀先生以及其他签署方,其中涉及相关投票代理安排;以及 (ii) 一份日期为2025年3月14日的《投票代理契约》,签署方包括公司、陈炳耀先生以及公司除陈炳耀先生以外的各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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