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进口清关】反倾销产品:低速个人代步车辆及反倾销税令产品范围(A-57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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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A-570-176 反倾销税令约束的中国低速个人代步车辆 LSPTVs 通常具有以下特征:4 个或以上车轮、方向盘操控、并排座椅或纵向排列座椅布局、脚踏油门和刹车、最高设计时速 ≤ 25 mph、总重量 ≤ 5,500 磅,动力可以是电动或内燃机。很多中国企业出口的高尔夫球车是受该案件影响最大的产品之一。
背景(Background)
2024 年 6 月 20 日,美国商务部 DOC 收到一份由美国个人交通工具制造商联盟(American Personal Transportation Vehicle Manufacturers Coalition)代表美国相关产业提交的关于对自中国进口的某些低速个人代步车辆 LSPTVs(Low speed personal transportation vehicles)的反倾销税(AD)申诉。该反倾销税申诉同时附带了一份关于对自中国进口的某些低速个人代步车辆 LSPTVs 的反补贴税(CVD)申诉(Petition)。
2024 年 6 月 24 日至 7 月 8 日期间,美国商务部通过补充问卷要求申诉方就申诉中的某些方面提供补充信息。申诉方(Petitioner)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至 7 月 9 日期间对美国商务部的补充问卷(Supplemental questionnaires)作出了回复。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的规定,申诉方指称,自中国进口的低速个人代步车辆 LSPTVs 正在或可能在美国市场以低于该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 of the Act)所指的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销售,并且此类进口产品已经对美国 LSPTVs 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2024 年 7 月 10 日,美国商务部对自中国进口的某些低速个人代步车辆 LSTPVs 正式启动 LTFV 调查并在 2024 年 7 月 16 日发布立案公告。2024 年 8 月 4 日,ITC 发布肯定性初裁。2025 年 1 月 30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初步裁定通知,认定来自中国的某些低速个人代步车辆 LSPTVs 正在或可能在美国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销售(即构成倾销),该初裁认定依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b) 条(Section 733(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作出。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05(d)、735(d) 及 777(i)(1) 条,以及 19 CFR 351.210(b) 的规定,美国商务部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发布了关于自中国进口的低速个人代步车辆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在美国销售(即存在倾销)的肯定性最终裁定,以及关于中国该类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获得了可抵消的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ies)的肯定性最终裁定。2025 年 8 月 4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通知商务部,其已作出肯定性最终裁定,认定美国国内相关产业已因自中国进口的受补贴低速个人代步车辆以及以低于公平价值在美国销售的该类进口产品而遭受了《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05(b)(1)(A)(i) 及第 735(b)(1)(A)(i) 条所指的实质性损害(Materially injured)。
基于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作出的肯定性最终裁定(Affirmative final determinations),2025 年 8 月 12 日,美国商务部对自中国进口的某些低速个人代步车辆(LSPTVs)正式发布反倾销税(A-570-176)和反补贴税(C-570-177)税令,中国实体(China-wide entity)反倾销统一税率 478.09%(如果中国企业未参加调查,未获得独立税率,则适用该税率)。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the Order)
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的商品(Merchandise)为某些低速个人代步车辆 LSPTVs(Low Speed Personal Transportation Vehicles)及其子组件,无论其为成品或半成品、已组装或未组装,也无论是否配有轮胎(Tires)、车轮(Wheels)、座椅(Seats)、转向柱(Steering columns)及方向盘(Steering wheels)、顶篷(Canopies)、车顶(Roofs)或电池(Batteries)。符合上述描述的 LSPTVs 通常为开放式车辆(Open-air vehicles),即可能配有固定车顶(Permanent roof)、固定挡风玻璃(Permanent windshield)、或带有临时侧板(Covered with temporary sides),至少包含四个车轮、一个方向盘、传统并排(Side-by-side)或纵向排列(In-line row)座椅布局(即非跨骑式(Non-straddle))、脚踏式油门和刹车踏板(Foot operated accelerator and brake pedals)、且车辆总重量 GVW(Gross vehicle weight)不超过 5,500 磅。若车辆(Vehicles)在生产时已经具有车顶、四面封闭结构、带车门和车窗、且侧面结构永久性集成到车架(Chassis)(例如焊接在车架和车顶上),则该类车辆不属于该反倾销令的适用范围。
根据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受该反倾销税令约束的 LSPTVs 的最高标称速度(Maximum top nameplate speed)不得超过 25 英里/小时。最高标称速度超过 20 英里/小时的 LSPTVs 通常必须符合美国交通部 DOT(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中针对低速车辆的规定(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 for Low-Speed Vehicles)(详见 49 CFR 571.500)。如果某些 LSPTVs 符合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描述的物理特征,但未根据 49 CFR 571.500 获得认证(Certified),也未根据《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49 CFR part 571)B 子部分(Subpart B)的其他条款获得认证,则仍不会因此被排除在该反倾销税令适用范围之外。同时,如果 LSPTVs 同时符合 49 CFR 571.500 以及 FMVSS Subpart B 的其他安全标准,则该类车辆仍然属于该反倾销税令范围内产品。最高标称速度低于 25 英里/小时 的 LSPTVs 也可能依据 SAE International 标准 SAE J2258 和 SAE J2358 进行认证。最高标称速度低于 20 英里/小时 的 LSPTVs 也可能依据户外动力设备协会 OPEI(Outdoor Power Equipment Institute)标准 OPEI Z130.1 和 OPEI Z135 进行认证。上述 SAE 与 OPEI 标准仅作为参考,商品是否依据这些标准获得认证,并不决定该商品是否属于该反倾销税令适用范围。
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的未完成和/或未组装 LSPTVs 至少包括一种子组件(Subassembly),亦称为 “滚动底盘”(Rolling chassis),它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一个车架或车身结构,其上已安装前和/或后悬挂系统部件(例如控制臂、弹簧、车轴、主轴和传动轴等),且动力总成部件(Powertrain components)(包括电动机或燃气内燃机)已安装或准备就绪(Installed or ready for installation)。
受该反倾销税令约束的 LSPTV 及其子组件,无论是否随附其他零部件,一律属于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该反倾销税令涵盖所有符合适用范围物理特征描述的 LSPTV 及其子组件,无论其总长度、宽度或高度如何。对于以下原产于中国的单独组件(Individual components),若其单独报关(即不与中国原产的受本反倾销税令约束的子组件或滚动底盘使用同一提单进口),且附有适当的认证文件(Appropriate certification),则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范围:座椅组件(Seat assemblies)、转向柱(Steering columns)、悬挂系统(Suspension systems)、塑料整流罩(Plastic cowlings)以及适用于 LSPTV 的电动和燃气发动机(Electric and gas-powered motors)。如与产自中国的 LSPTV 或滚动底盘(无论成品或半成品,无论组装或未组装)列于同一提单上进口,或未附有相应的认证文件,则这些组件属于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
受该反倾销税令约束的 LSPTV 及其子组件包括在受调查国家(中国)生产的产品,无论其是否在该国或第三国与其他部件进行组装。对于 LSPTV 或其子组件,无论在中国还是在第三国进行进一步加工或完成,均不会因此将该产品排除在该反倾销税令范围之外。
以下产品同样不在该反倾销税令范围内:全地形车(All-terrain vehicles)(通常采用跨骑式座椅,并通过车把转向)、多用途越野车(Multipurpose off-highway utility vehicles)(最高标称速度超过 25 英里/小时)和休闲越野车(Recreational off-highway vehicles)(最高标称速度超过 30 英里/小时)。此外,卡丁车(Go-karts)、电动滑板车(Electric scooters)、高尔夫手推车(Golf trolleys)和助行设备(Mobility aids),包括专门用于为个人提供行动辅助的电动轮椅(Power wheelchairs)和电动代步车(Mobility scooters)也不在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内。
受该反倾销税令约束的 LSPTV 通常归类于以下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子目(Subheading):8703.10.5030。此外,也可能归入:8703.10.5060 和 8703.90.0100。受该反倾销税令约束的 LSPTV 子组件(Subassemblies)通常归入:8706.00.1540 和 8707.10.0040。尽管列出了 HTSUS 子目(HTSUS subheadings)以供参考并便于海关操作,但美国商务部对产品范围的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才是最终决定性依据(Dispositive)。


受 A-570-176 反倾销税令约束的中国低速个人代步车辆 LSPTVs 通常具有以下特征:4 个或以上车轮、方向盘操控、并排座椅或纵向排列座椅布局、脚踏油门和刹车、最高设计时速 ≤ 25 mph、总重量 ≤ 5,500 磅,动力可以是电动或内燃机。很多中国企业出口的高尔夫球车是受该案件影响最大的产品之一。
背景(Background)
2024 年 6 月 20 日,美国商务部 DOC 收到一份由美国个人交通工具制造商联盟(American Personal Transportation Vehicle Manufacturers Coalition)代表美国相关产业提交的关于对自中国进口的某些低速个人代步车辆 LSPTVs(Low speed personal transportation vehicles)的反倾销税(AD)申诉。该反倾销税申诉同时附带了一份关于对自中国进口的某些低速个人代步车辆 LSPTVs 的反补贴税(CVD)申诉(Petition)。
2024 年 6 月 24 日至 7 月 8 日期间,美国商务部通过补充问卷要求申诉方就申诉中的某些方面提供补充信息。申诉方(Petitioner)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至 7 月 9 日期间对美国商务部的补充问卷(Supplemental questionnaires)作出了回复。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的规定,申诉方指称,自中国进口的低速个人代步车辆 LSPTVs 正在或可能在美国市场以低于该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 of the Act)所指的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销售,并且此类进口产品已经对美国 LSPTVs 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2024 年 7 月 10 日,美国商务部对自中国进口的某些低速个人代步车辆 LSTPVs 正式启动 LTFV 调查并在 2024 年 7 月 16 日发布立案公告。2024 年 8 月 4 日,ITC 发布肯定性初裁。2025 年 1 月 30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初步裁定通知,认定来自中国的某些低速个人代步车辆 LSPTVs 正在或可能在美国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销售(即构成倾销),该初裁认定依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b) 条(Section 733(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作出。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05(d)、735(d) 及 777(i)(1) 条,以及 19 CFR 351.210(b) 的规定,美国商务部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发布了关于自中国进口的低速个人代步车辆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在美国销售(即存在倾销)的肯定性最终裁定,以及关于中国该类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获得了可抵消的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ies)的肯定性最终裁定。2025 年 8 月 4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通知商务部,其已作出肯定性最终裁定,认定美国国内相关产业已因自中国进口的受补贴低速个人代步车辆以及以低于公平价值在美国销售的该类进口产品而遭受了《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05(b)(1)(A)(i) 及第 735(b)(1)(A)(i) 条所指的实质性损害(Materially injured)。
基于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作出的肯定性最终裁定(Affirmative final determinations),2025 年 8 月 12 日,美国商务部对自中国进口的某些低速个人代步车辆(LSPTVs)正式发布反倾销税(A-570-176)和反补贴税(C-570-177)税令,中国实体(China-wide entity)反倾销统一税率 478.09%(如果中国企业未参加调查,未获得独立税率,则适用该税率)。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the Order)
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的商品(Merchandise)为某些低速个人代步车辆 LSPTVs(Low Speed Personal Transportation Vehicles)及其子组件,无论其为成品或半成品、已组装或未组装,也无论是否配有轮胎(Tires)、车轮(Wheels)、座椅(Seats)、转向柱(Steering columns)及方向盘(Steering wheels)、顶篷(Canopies)、车顶(Roofs)或电池(Batteries)。符合上述描述的 LSPTVs 通常为开放式车辆(Open-air vehicles),即可能配有固定车顶(Permanent roof)、固定挡风玻璃(Permanent windshield)、或带有临时侧板(Covered with temporary sides),至少包含四个车轮、一个方向盘、传统并排(Side-by-side)或纵向排列(In-line row)座椅布局(即非跨骑式(Non-straddle))、脚踏式油门和刹车踏板(Foot operated accelerator and brake pedals)、且车辆总重量 GVW(Gross vehicle weight)不超过 5,500 磅。若车辆(Vehicles)在生产时已经具有车顶、四面封闭结构、带车门和车窗、且侧面结构永久性集成到车架(Chassis)(例如焊接在车架和车顶上),则该类车辆不属于该反倾销令的适用范围。
根据美国联邦、州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要求,受该反倾销税令约束的 LSPTVs 的最高标称速度(Maximum top nameplate speed)不得超过 25 英里/小时。最高标称速度超过 20 英里/小时的 LSPTVs 通常必须符合美国交通部 DOT(Department of Transportation)《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中针对低速车辆的规定(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 for Low-Speed Vehicles)(详见 49 CFR 571.500)。如果某些 LSPTVs 符合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描述的物理特征,但未根据 49 CFR 571.500 获得认证(Certified),也未根据《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49 CFR part 571)B 子部分(Subpart B)的其他条款获得认证,则仍不会因此被排除在该反倾销税令适用范围之外。同时,如果 LSPTVs 同时符合 49 CFR 571.500 以及 FMVSS Subpart B 的其他安全标准,则该类车辆仍然属于该反倾销税令范围内产品。最高标称速度低于 25 英里/小时 的 LSPTVs 也可能依据 SAE International 标准 SAE J2258 和 SAE J2358 进行认证。最高标称速度低于 20 英里/小时 的 LSPTVs 也可能依据户外动力设备协会 OPEI(Outdoor Power Equipment Institute)标准 OPEI Z130.1 和 OPEI Z135 进行认证。上述 SAE 与 OPEI 标准仅作为参考,商品是否依据这些标准获得认证,并不决定该商品是否属于该反倾销税令适用范围。
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的未完成和/或未组装 LSPTVs 至少包括一种子组件(Subassembly),亦称为 “滚动底盘”(Rolling chassis),它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一个车架或车身结构,其上已安装前和/或后悬挂系统部件(例如控制臂、弹簧、车轴、主轴和传动轴等),且动力总成部件(Powertrain components)(包括电动机或燃气内燃机)已安装或准备就绪(Installed or ready for installation)。
受该反倾销税令约束的 LSPTV 及其子组件,无论是否随附其他零部件,一律属于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该反倾销税令涵盖所有符合适用范围物理特征描述的 LSPTV 及其子组件,无论其总长度、宽度或高度如何。对于以下原产于中国的单独组件(Individual components),若其单独报关(即不与中国原产的受本反倾销税令约束的子组件或滚动底盘使用同一提单进口),且附有适当的认证文件(Appropriate certification),则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范围:座椅组件(Seat assemblies)、转向柱(Steering columns)、悬挂系统(Suspension systems)、塑料整流罩(Plastic cowlings)以及适用于 LSPTV 的电动和燃气发动机(Electric and gas-powered motors)。如与产自中国的 LSPTV 或滚动底盘(无论成品或半成品,无论组装或未组装)列于同一提单上进口,或未附有相应的认证文件,则这些组件属于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
受该反倾销税令约束的 LSPTV 及其子组件包括在受调查国家(中国)生产的产品,无论其是否在该国或第三国与其他部件进行组装。对于 LSPTV 或其子组件,无论在中国还是在第三国进行进一步加工或完成,均不会因此将该产品排除在该反倾销税令范围之外。
以下产品同样不在该反倾销税令范围内:全地形车(All-terrain vehicles)(通常采用跨骑式座椅,并通过车把转向)、多用途越野车(Multipurpose off-highway utility vehicles)(最高标称速度超过 25 英里/小时)和休闲越野车(Recreational off-highway vehicles)(最高标称速度超过 30 英里/小时)。此外,卡丁车(Go-karts)、电动滑板车(Electric scooters)、高尔夫手推车(Golf trolleys)和助行设备(Mobility aids),包括专门用于为个人提供行动辅助的电动轮椅(Power wheelchairs)和电动代步车(Mobility scooters)也不在该反倾销税令的适用范围内。
受该反倾销税令约束的 LSPTV 通常归类于以下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子目(Subheading):8703.10.5030。此外,也可能归入:8703.10.5060 和 8703.90.0100。受该反倾销税令约束的 LSPTV 子组件(Subassemblies)通常归入:8706.00.1540 和 8707.10.0040。尽管列出了 HTSUS 子目(HTSUS subheadings)以供参考并便于海关操作,但美国商务部对产品范围的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才是最终决定性依据(Disposi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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