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查账征收逼到墙角的亚马逊卖家,下一步怎么走?
从五月份“跨境电商企业涉税问题相关口径”正式出台以后,国家针对跨境电商行业,企业级的财税合规全国统一政策,基本出来了,国家税务总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基本上把之前那个“口径政策”精神,作为全国性的统一政策,在汇算清缴前夕,下发到全国从内地到沿海的各大地市税务局,要求执行“口径”精神。
看到这里,可能有人会说了,你讲得不对啊,口径精神不是说26年之前,都可以核定征收嘛,而且跨境企业都不收增值税嘛,结果某内地税务局,还在“逼”着我缴增值税,还有就是不出核定表的,25年的数据还是要坚持做“查账征收”。另外,还有比较无语的情况,口径政策说的核定是两个点和四个点,很多地方税务局觉得收少了,按照翻倍来收,还在层层加码。
这个我特别说明一下,红头文件会议精神这类东西,并不是法律,联想一下疫情的时候,国家也有统一的精神和政策啊,结果各个地方根据各自的理解,解读和执行得都不太一样,这个大家都应该有切身的感受,有点敏感,我就不多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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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国家统一政策精神已经出了,为啥各地情况还不一样呢?我看过很多案例,分析以后发现,总结出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从各地税务局角度出发,特别是一些内地税务局,本着尽可能零风险的原则,那就是能不核定就不核定,尽可能不给你出核定表,甚至有专管员和一些卖家说,要不你去做JIA账吧,你拿过来抵扣的单子我都认可,就别天天找我核定了。
为啥各地税务局对核定都比较抵触,核心是不愿意担责,如果出了核定表,到时候万一不OK,比如税收任务没完成,这些人会被问责的,但是如果坚持查账征收,就算卖家做JIA账,他们是不用担责的,到时候惩罚做假账的卖家就好了,这就是为啥很多税务局,都是宁愿查账征收,也不要核定的背后真实原因。

第二,房地产崩了以后,基本上各地财政都是赤字,这种情况内地政府尤其严重,税收的压力和缺口都比较大,所以基于这种情况,他们也知道跨境电商这些卖家有钱,这几年能够穿越疫情周期,还在每年翻几倍增长的,也只有跨境电商行业了。所以,针对跨境卖家这拨人,就算收个增值税,或者核定的比例比口径文件说得要高,甚至翻个倍,卖家们也不会说什么,更不至于搞垮这些公司。虽然听起来,比较难受,但是我们在这个行业的人心里都知道,的确是这个逻辑,说得还真没错。
第三,很多跨境卖家想当然,觉得国家肯定不会搞垮跨境电商这个行业,肯定会鼓励发展的,毕竟是出口嘛,每个国家都会大力鼓励发展的。道理的确是这个道理,但是这是各地商务局的KPI,不是税务局的KPI,各地市财政缺钱了就会找税务局,怎么收到税、拿到钱,才是税务局最关心的事情。当然,你可以通过当地的商务局给税务局“施压”,这是一条路,在内地一些地方是可以跑得通的。
对了,还有一个关于赛维归集的问题,在“口径”政策里面,明确说了赛维归集的处理方案(税务局认可归集,支持按照成本分摊来做),但是,还是没有考虑到税源地统一的问题,你五个店铺公司在三个不同的地方,虽然“口径”精神三个地方税务局都收到了,但是这个毕竟不是税法,在各自理解和各自解读下,就会非常麻烦难以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趁着亚马逊还没有严抓国内换主体,抓紧把主体换了吧,店铺公司的税源地统一,你找关系都更方便一些。 现在不换,后面和换香港一样,彻底后台操作不了了,就更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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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话又说回来,以上罗列的这一系列问题,我觉得都是暂时的,退一万步来说,你26年之前的报送数据,再多再大也就两个季度而已,就算要缴一波大的,算下来也没多少钱,核定比例翻个倍,加一个点的增值税,也不会伤筋动骨,最让人头疼的,最让人害怕的,其实是26年以后应该怎么办?
因为26年以后,国家统一政策也很明确了,就是查账征收,不可能再去核定了,核定确定只是权宜之计,特别时期的特别政策。目前我觉得各地税务局唯一且统一的共识就是:之前或许还可以核定征收,之后一定是查账征收。
稍微懂一点税法的小伙伴应该知道,一旦查账征收以后,一些大店铺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是挺可怕的,毕竟店铺公司的利润超过300W, 税率就是25%,对于亚马逊大账户,超过300W是分分钟的事儿。
这么一来,就会导致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很多人是做赛维归集模式的,现行情况下,可以归集到一起进行集合报关,涉及报税的话,就可以分开,做单店铺申报,这样就不用单店铺去报关,可以省时省力省钱去集合报关,但是申报税务的时候不用合并,这样利润就不会超300W了,还是单店铺去核算。
这个看起来是不是还可以?不过不是每个税务局都OK的,内地有一些税务局的逻辑是,你如果归集的话,享受了统一报关的红利,我就按照加总去算你的税,那你分分钟超300W;如果你要分拆单独报关,目的是尽量不超过300W的话,你就要单独报关了,每个店铺都要重复报一次关,这可是要脱一层皮。不过好在是可以直接走0110的,收件人是亚马逊仓库,也是OK的,不用费劲巴拉地去死磕非常坑的9810。
第二:当然,除了赛维归集,我们可以走境外采购和外采外销这种模式,这也是我比较推荐的架构和方式,这个模式我之前说过很多次了,不清楚的可以看我之前这篇文章>>Moss:“赛维模式”走不通?深度剖析5种热门合规框架!
外采外销模式,有一个比较好的点,就是采购成本票等各项票,不用大陆的增值税发票,而是可以用香港公司开出来的形式发票,税务局也是OK的,可以做抵扣。形式发票大家都懂,香港公司不也是你自己嘛,你多开一些形式发票,就可以把更多的利润留到香港,大陆公司就有概率抵扣到300W以下,这样比你在大陆,只能靠增值税发票硬磕,会灵活很多。
但是呢,大家也别高兴得太早,如果你香港的各种成本票开得太夸张,为了拉低大陆店铺公司的利润,把大量利润滞留香港,这么做会招来税局对于香港公司的实质性审查,你既然留了大量利润,那你香港有没有实体办公室?有多少正式员工?税局都会去看,总不能是个空壳公司,留很多利润,这种肯定是说不过去的,明显就是做架构,偷税漏税嘛。而且你大陆公司几百人,好大的办公室,你香港公司放两个人,几平方米的地方,你大量利润滞留香港,税务局肯定不认可的。
而且,现在税务局的底层逻辑是“明征暗核”,你如果抵扣的各项成本票太夸张,比如都低于之前核定的两个点、四个点了,那肯定会找你各种问题的。换句话说,你能接受纳税额是GMV的一个点,你各种抵扣和架构,税务局都是可以支持的,所以啊,形式不重要,就像赛维一定没事,因为他税缴足了,他搭啥架构都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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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到最后啊,大家发现,25%的企业所得税,这是个死结,很难解决。你各种抵扣,买房,无形资产,找朋友熟人开各自票等等,一旦涉及想要抵扣利润,会带来很多麻烦事。
之前大家还抱有希望,满心欢喜地等待新政策,结果发现新政策终于来了,并没有带来多大的希望,反而是带来更多难解的问题。之前总是纠结这个模式,那个架构,到现在才发现,架构模式都不重要,你只要做好以下这两点:
第一,是有走合规的进出口报关;
第二,是在“明征暗核”的大背景下,你把税缴足,符合那个“暗核”的要求,你自己创一个架构和模式,都是OK的。
所以啊,在我看来,对于现在针对单个店铺公司查账征收的实际情况,以及避无可避的企业所得税这种事情,大家今后能做的事情无非两个方向:
要么,你就在国内合法纳税。咱们尽量控制一下单店铺的销售规模;同时呢,通过多给人发发工资,买各种实体资产,比如写字楼,还有无形资产使用,还有把一些合理的利润放在香港等等,通过一些合理的税务筹划,还是有机会把单店铺销售额降下来的,从而尽量避免25%的企业所得税。如果这个能搞定,该做的税务筹划,我还是更推荐留在大陆的,毕竟更长远。
要么,你就直接切香港模式。用香港主体切过去以后,至少能保证的是你店铺回到了数据报送税务局之前的状态了,内地税务局拿不到你的店铺销售数据。当然了,这个并不是一劳永逸的完美解决方案,数据不报送并不代表没打通,中国法人香港店铺,依旧会面临CRS和金税四期的问题,但是好歹这一波查账征收来势汹汹,是可以先渡过去了的。
对了,我特别强调一下,为啥一谈到往境外迁移主体,只说香港,而不是越南、新加坡、美国等国家呢?按道理来说,香港也是中国的一部分,数据也是打通的,直接切去外国不更方便吗?主要原因有两点:
一方面,如果迁到外国,你不用外国本土法人,你用中国人,亚马逊账号风控过不去的,大概率注册不下来,就算注册下来,也有很大概率被扫号,但是香港是可以用中国法人的,亚马逊风控是没问题的,那有人说那我就用本土法人不就好了吗,可是你真的放心你大店铺的法人是个越南人吗?不过法人如果完全放心且可控,肯定比香港方案要好得多。
另一方面,香港数据肯定会打通,但是也肯定不会被报送税局,毕竟“一国两制”还在,数据打通和数据报送还是两码事的,“遮羞布”还在,比大陆公司直接裸泳还是好一些的,当然后面再发展,会变成啥样,就不知道了。
今天的文章就到这里了,目前在我看来,跨境电商企业的财税合规,基本上大方向和政策都已经确定了,也不会有大的改变了。但是,财税这个事儿远远还没有结束,因为这一波其实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后面还有个人所得税,也就是CRS2.0, 这是未来的一波,还有社保足额缴纳等等,会一波接一波到来。
今天我们跨境卖家遭遇的,才是刚刚开始,这些靴子都会慢慢落地的,这也是我国财政从之前极度依赖土地税收,到现在以企业和个人税收为主,你看看现在美国税务是啥样,我国后面也会变成一样,这也是发展中国家走向发达国家的必经之路,这是避无可避的大势所趋,我们只能去适应,这是无法改变的。
最后,我再次把那段充满正能量的语录分享给大家,这是出自一位税务工作者的口中,个人深以为然:
“我们国家为创业者在中国做生意,提供了非常好的福利和便利,比如好的交通建设和基础设施,好的治安条件和安全的环境,全球优质的供应链和完善的法律保障,提供了这么多,那么国家其实也是你企业的股东,税收其实也算是利润分成的一部分,你通过国家给你创造的这么好的营商环境赚了钱,你以税收的形式回馈股东,不应该是理所当然的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