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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韩国专利无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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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08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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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与科技竞争中,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对于韩国这样一个高度依赖科技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国家,完善且高效的专利制度是保障创新成果、激励创新活力的基石。专利无效制度作为专利体系中的关键环节,如同精密仪器的校准器,确保着专利授权的准确性与公正性。今天,我们就一同深入探索韩国专利无效制度的奥秘。

一、专利无效程序的启动

(一)启动主体

利害关系人:在韩国专利授权后的任何时间,利害关系人都可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IPTAB)请求专利无效。这里的利害关系人范围较为广泛,典型的如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当被告被指控侵犯他人专利权时,若其认为涉案专利不应被授予,便可以启动专利无效程序,试图通过宣告专利无效来摆脱侵权指控。例如,A 公司被 B 公司起诉侵犯其某发明专利,A 公司经评估后认为该专利不符合新颖性或创造性要求,此时 A 公司就可作为利害关系人向 IPTAB 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专利审查员:专利审查员在后续工作中若发现已授权专利存在问题,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权向 IPTAB 提出无效请求 。审查员凭借其专业知识和对专利审查流程的熟悉,能够敏锐察觉授权专利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如在审查过程中未被发现的现有技术影响了专利的新颖性,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规范等情况,从而启动无效程序,维护专利授权的质量。

(二)启动时间

与部分国家对专利无效请求设置严格时间限制不同,韩国在这方面较为宽松。除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请求需在授权公告日起 5 年内提出外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专利授权后的任何时间都可以启动无效程序。这意味着即使专利已授权多年,只要利害关系人或审查员发现问题,依然能够通过无效程序对其进行挑战,充分保障了专利有效性审查的及时性与全面性。这种宽泛的时间设定,旨在确保任何不符合专利授权标准的专利都有被纠正的可能,无论其授权时间长短,避免因时间限制而让一些有瑕疵的专利继续维持效力,损害公众利益或阻碍市场竞争。

二、专利无效的理由

(一)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

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专利授权的核心要件。若一项专利技术在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外被公开使用、公开销售、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悉,那么该专利便丧失了新颖性 。例如,某企业研发的新型电子产品在申请专利前,已在国际电子产品展览会上展示并向公众详细介绍了其技术特征,之后该企业申请的相关专利就可能因缺乏新颖性而被无效。创造性则要求专利技术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不能轻易想到该专利技术方案。若一项专利技术只是对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或常规改进,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就不符合创造性要求,可能被认定无效。

(二)申请文件未充分公开

专利制度的本质是一种 “以公开换保护” 的机制。因此,专利申请人有义务在申请文件中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申请文件的描述实施该发明创造 。如果申请文件中对关键技术步骤、参数等内容描述模糊不清,或者故意隐瞒重要技术信息,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无需过度实验的情况下再现该发明,那么该专利可能因申请文件未充分公开而被宣告无效。比如,某药品专利申请文件中对药品的制备工艺描述过于简略,缺少关键的反应温度、时间控制等参数,使得其他制药企业无法按照文件描述生产出相同药品,该专利就可能面临无效风险。

(三)修改文件超出原申请范围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可能会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韩国专利法规定,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 。这是为了确保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性和稳定性,防止申请人通过后期修改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损害公众利益。例如,申请人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对某产品的技术特征描述为 A、B、C,在后续修改过程中添加了技术特征 D,并将其纳入权利要求书,这种超出原申请范围的修改可能导致专利无效。

(四)重复授权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这是各国专利制度普遍遵循的原则。若一项发明创造在韩国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再次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后一授权专利就会因重复授权而被无效 。例如,甲公司先就某技术方案申请并获得了发明专利,之后乙公司又以几乎相同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此时甲公司可基于重复授权理由请求宣告乙公司的专利无效。

(五)不符合授权客体

韩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了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范围,若申请专利的主题不属于可授权客体,则该专利无效。例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通常不被授予专利权 。若有人就一种新的数学算法申请发明专利,因数学算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符合授权客体要求,该专利会被认定无效。

三、专利无效程序的具体流程步骤

韩国专利无效程序遵循 “请求 - 审查 - 审理 - 裁决 - 救济” 的闭环逻辑,具体步骤如下,便于企业或利害关系人清晰掌握操作路径:

(一)步骤 1:提交无效请求及材料

请求人(利害关系人或专利审查员)需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IPTAB)提交书面无效请求书,并附全套证明材料。请求书需明确载明:

①涉案专利的基本信息(专利号、授权日、专利权人名称);

②具体无效理由(需对应《韩国专利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如缺乏新颖性、未充分公开等);

③支持无效理由的证据清单及证据原件 / 复印件(如现有技术文献、公开销售记录、实验数据等);

④请求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若为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

同时,需按 IPTAB 规定缴纳无效请求费(费用标准随专利类型略有差异,发明专利无效请求费通常高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未按时缴费将导致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二)步骤 2:IPTAB 形式审查与受理

IPTAB 收到请求材料后,将在15-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核查:

①请求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②请求费是否足额缴纳;

③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请求是否在授权公告日起 5 年内提出(发明 / 实用新型无时间限制)。

若审查通过,IPTAB 将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请求书及证据材料副本送达专利权人,正式启动无效审理程序;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IPTAB 会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需在规定期限(通常为 1 个月)内补正,逾期未补正将驳回请求。

(三)步骤 3:专利权人答辩与证据交换

专利权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需在30 个自然日内提交《答辩书》,答辩内容需针对无效理由逐一反驳,并可提交支持专利有效性的证据(如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说明、技术验证报告等)。

答辩期结束后,IPTAB 将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将专利权人的答辩书及证据副本送达请求人,请求人可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证据或反驳意见;若双方均有新证据提交,IPTAB 可根据情况延长证据交换周期 1-2 次,确保双方充分获取对方证据,避免 “突袭式举证”。

(四)步骤 4:确定审理方式(书面审理或听证会)

IPTAB 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确定审理方式:

书面审理: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争议较小的案件(如重复授权、明显缺乏新颖性的案件)。IPTAB 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再组织口头辩论,审理周期相对较短(通常 3-6 个月)。

听证会审理:适用于技术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如涉及创造性判断、技术方案理解分歧的案件)。IPTAB 将提前1 个月通知双方听证会时间、地点及参会人员要求(可委托专利律师、技术专家出席),听证会上,双方可当面陈述观点、质证证据,并接受 IPTAB 审理委员的询问(审理委员多为法律 + 技术复合型人才,会针对关键技术问题展开追问)。听证会通常持续 1-3 个工作日,会后双方需在 7 个工作日内提交《听证意见总结》,补充未在听证会上充分说明的观点。

(五)步骤 5:IPTAB 实质审查与裁决

无论是书面审理还是听证会审理,IPTAB 都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重点分析:

①无效理由是否符合《韩国专利法》规定;

②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如现有技术文献的公开时间是否早于专利申请日、实验数据是否可重复);

③专利技术是否满足授权实质要件(新颖性、创造性、充分公开等)。

实质审查周期通常为6-12 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至 18 个月),审查结束后,IPTAB 将作出《无效审理决定书》,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决定书需明确载明:

①审理查明的事实;

②对无效理由的认定意见(支持或驳回);

③最终裁决结果(专利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维持有效);

④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及时限。

(六)步骤 6:裁决生效与救济(专利法院诉讼)

裁决生效:若双方均未在《无效审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 个自然日内提起诉讼,裁决将自动生效。若专利被宣告无效,IPTAB 将在官网公告无效结果,该专利自授权之日起视为不存在;若维持有效,专利权人可继续行使专利权。

司法救济:若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可在上述期限内向韩国专利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 IPTAB),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决。专利法院审理时,将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可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或组织庭审,审理周期通常为 6-9 个月;对专利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向韩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决结果不可再上诉。

四、专利无效程序的审理

(一)审理机构

韩国专利无效案件由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IPTAB)负责审理 。IPTAB 是隶属于韩国知识产权局的准司法机构,具有高度专业性和独立性。其成员由具备法律、技术等多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能够综合考量专利无效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确保审理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审理过程中,IPTAB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无效请求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二)审理方式

无效程序属于多方程序,IPTAB 通常会举行听证会或口头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都有充分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交证据,并对对方的观点和证据进行质证。这种面对面的审理方式有助于 IPTAB 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准确判断专利是否有效。对于一些复杂的专利无效案件,可能涉及多个技术要点和大量证据,IPTAB 甚至可能举行多次听证会,以确保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进行深入审查。例如,在涉及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无效案件中,由于技术复杂,双方可能对技术特征的理解、现有技术的比对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通过多次听证会能够让双方充分阐述观点,IPTAB 也能更好地作出判断。

(三)证据规则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效请求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的无效理由 。证据类型没有特别限制,书面文件、物品实物等均可作为证据使用。同时,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例如,无效请求人发现能够证明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的关键实物证据可能会被转移或损坏,此时可向 IPTAB 申请证据保全,由 IPTAB 采取相应措施对该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在证据提交方面,当事人需严格遵守 IPTAB 规定的证据提交时限,逾期提交的证据可能不被采纳 。此外,在证据质证环节,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质疑和辩论,IPTAB 会根据双方质证情况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

五、专利无效程序的结果及救济途径

(一)结果

专利无效:若 IPTAB 经过审理,认定专利存在无效理由,会作出专利无效的决定 。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该专利自始即视为不存在,即从专利授权之日起,该专利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某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之前基于该专利提起的侵权诉讼将因专利基础不存在而发生变化,被控侵权方无需再承担侵权责任。

专利维持有效:如果 IPTAB 认为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会作出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 。此时,专利权人可以继续行使其专利权,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等。

(二)救济途径

无论是无效请求人还是专利权人,若对 IPTAB 作出的无效决定不服,均可以向韩国专利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法院作为专门审理专利相关案件的司法机构,会对 IPTAB 的决定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在专利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再次陈述观点、提交新证据。若当事人对专利法院的一审判决仍不服,还可以上诉至韩国最高法院 。通过这种多层次的救济途径,确保了专利无效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专利无效制度的最新改革动态

近年来,随着韩国企业在全球技术竞争中对高价值专利的需求日益增长,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启动了无效审判制度改革 。本次改革旨在通过提升专利权的可靠性与稳定性,推动 “高价值专利” 的创造与利用。

改革的核心内容包括:

引入 “无效宣告审理决定制度”:在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确保专利权人和请求人之间有足够的辩护机会。若认定有正当上诉理由,可在正式做出无效宣告前通知专利权人,以便专利权人通过更正请求的方式来维护其有效权利 。这一制度的引入,给予了专利权人更多的主动应对机会,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专利权被不当无效,同时也促进了无效程序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改进无效审判程序的开庭审理制度:要求无效宣告请求人明确主张并提供更具体、明确的证据资料,严格遵守证据提交时限,通过提前整理争论点,确保当事人能充分提出具体的请求或证明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无效审判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减少因证据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的审理拖延和误判,使无效审判结果更加准确可靠。

鼓励在无效宣告审判请求中纳入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意见:如有异议或解释不清的情况,将给予当事人补充陈述或举证的机会 。专利权利要求的准确解释对于判断专利有效性至关重要,这一改革措施有助于在无效程序中更清晰地界定专利保护范围,避免因对权利要求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争议,提高无效审判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七、对企业的启示

1、在韩申请专利时确保质量:企业在韩国申请专利前,应进行充分的专利检索和分析,评估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确保申请文件的撰写符合韩国专利法要求,详细、准确地公开技术方案,避免因申请文件存在缺陷而在后续面临无效风险 。同时,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若需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务必注意修改范围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

2、面对无效请求积极应对:当企业的专利被他人提起无效请求时,应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专业团队,包括专利律师、技术专家等,对无效请求理由和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 。充分利用听证会等程序,清晰阐述专利的有效性和价值,提交能够证明专利有效性的证据,维护自身专利权。若对 IPTAB 的决定不服,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进一步的救济。

3、利用无效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若发现竞争对手的专利可能存在问题,影响自身市场发展,可以考虑合理运用专利无效程序,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通过无效程序,打击竞争对手不合理的专利壁垒,为自身发展创造更有利的市场环境。但在启动无效程序前,同样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确保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支持无效请求,避免盲目提起无效程序而浪费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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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无效程序的启动

(一)启动主体

利害关系人:在韩国专利授权后的任何时间,利害关系人都可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IPTAB)请求专利无效。这里的利害关系人范围较为广泛,典型的如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当被告被指控侵犯他人专利权时,若其认为涉案专利不应被授予,便可以启动专利无效程序,试图通过宣告专利无效来摆脱侵权指控。例如,A 公司被 B 公司起诉侵犯其某发明专利,A 公司经评估后认为该专利不符合新颖性或创造性要求,此时 A 公司就可作为利害关系人向 IPTAB 提出专利无效请求。

专利审查员:专利审查员在后续工作中若发现已授权专利存在问题,认为其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权向 IPTAB 提出无效请求 。审查员凭借其专业知识和对专利审查流程的熟悉,能够敏锐察觉授权专利中可能存在的缺陷,如在审查过程中未被发现的现有技术影响了专利的新颖性,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不符合规范等情况,从而启动无效程序,维护专利授权的质量。

(二)启动时间

与部分国家对专利无效请求设置严格时间限制不同,韩国在这方面较为宽松。除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请求需在授权公告日起 5 年内提出外 ,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在专利授权后的任何时间都可以启动无效程序。这意味着即使专利已授权多年,只要利害关系人或审查员发现问题,依然能够通过无效程序对其进行挑战,充分保障了专利有效性审查的及时性与全面性。这种宽泛的时间设定,旨在确保任何不符合专利授权标准的专利都有被纠正的可能,无论其授权时间长短,避免因时间限制而让一些有瑕疵的专利继续维持效力,损害公众利益或阻碍市场竞争。

二、专利无效的理由

(一)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

新颖性和创造性是专利授权的核心要件。若一项专利技术在申请日前已在国内外被公开使用、公开销售、在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悉,那么该专利便丧失了新颖性 。例如,某企业研发的新型电子产品在申请专利前,已在国际电子产品展览会上展示并向公众详细介绍了其技术特征,之后该企业申请的相关专利就可能因缺乏新颖性而被无效。创造性则要求专利技术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即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基础上,不能轻易想到该专利技术方案。若一项专利技术只是对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或常规改进,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就不符合创造性要求,可能被认定无效。

(二)申请文件未充分公开

专利制度的本质是一种 “以公开换保护” 的机制。因此,专利申请人有义务在申请文件中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申请文件的描述实施该发明创造 。如果申请文件中对关键技术步骤、参数等内容描述模糊不清,或者故意隐瞒重要技术信息,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无需过度实验的情况下再现该发明,那么该专利可能因申请文件未充分公开而被宣告无效。比如,某药品专利申请文件中对药品的制备工艺描述过于简略,缺少关键的反应温度、时间控制等参数,使得其他制药企业无法按照文件描述生产出相同药品,该专利就可能面临无效风险。

(三)修改文件超出原申请范围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可能会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韩国专利法规定,修改的内容不得超出申请日提交的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范围 。这是为了确保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性和稳定性,防止申请人通过后期修改扩大专利保护范围,损害公众利益。例如,申请人在原始申请文件中对某产品的技术特征描述为 A、B、C,在后续修改过程中添加了技术特征 D,并将其纳入权利要求书,这种超出原申请范围的修改可能导致专利无效。

(四)重复授权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这是各国专利制度普遍遵循的原则。若一项发明创造在韩国已经被授予专利权,再次就相同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后一授权专利就会因重复授权而被无效 。例如,甲公司先就某技术方案申请并获得了发明专利,之后乙公司又以几乎相同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此时甲公司可基于重复授权理由请求宣告乙公司的专利无效。

(五)不符合授权客体

韩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了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范围,若申请专利的主题不属于可授权客体,则该专利无效。例如,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通常不被授予专利权 。若有人就一种新的数学算法申请发明专利,因数学算法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符合授权客体要求,该专利会被认定无效。

三、专利无效程序的具体流程步骤

韩国专利无效程序遵循 “请求 - 审查 - 审理 - 裁决 - 救济” 的闭环逻辑,具体步骤如下,便于企业或利害关系人清晰掌握操作路径:

(一)步骤 1:提交无效请求及材料

请求人(利害关系人或专利审查员)需向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IPTAB)提交书面无效请求书,并附全套证明材料。请求书需明确载明:

①涉案专利的基本信息(专利号、授权日、专利权人名称);

②具体无效理由(需对应《韩国专利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如缺乏新颖性、未充分公开等);

③支持无效理由的证据清单及证据原件 / 复印件(如现有技术文献、公开销售记录、实验数据等);

④请求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若为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文件)。

同时,需按 IPTAB 规定缴纳无效请求费(费用标准随专利类型略有差异,发明专利无效请求费通常高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未按时缴费将导致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二)步骤 2:IPTAB 形式审查与受理

IPTAB 收到请求材料后,将在15-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重点核查:

①请求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②请求费是否足额缴纳;

③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请求是否在授权公告日起 5 年内提出(发明 / 实用新型无时间限制)。

若审查通过,IPTAB 将向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发送《受理通知书》,并将无效请求书及证据材料副本送达专利权人,正式启动无效审理程序;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IPTAB 会发出《补正通知书》,请求人需在规定期限(通常为 1 个月)内补正,逾期未补正将驳回请求。

(三)步骤 3:专利权人答辩与证据交换

专利权人收到《受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后,需在30 个自然日内提交《答辩书》,答辩内容需针对无效理由逐一反驳,并可提交支持专利有效性的证据(如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说明、技术验证报告等)。

答辩期结束后,IPTAB 将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将专利权人的答辩书及证据副本送达请求人,请求人可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证据或反驳意见;若双方均有新证据提交,IPTAB 可根据情况延长证据交换周期 1-2 次,确保双方充分获取对方证据,避免 “突袭式举证”。

(四)步骤 4:确定审理方式(书面审理或听证会)

IPTAB 根据案件复杂程度确定审理方式:

书面审理: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争议较小的案件(如重复授权、明显缺乏新颖性的案件)。IPTAB 仅依据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不再组织口头辩论,审理周期相对较短(通常 3-6 个月)。

听证会审理:适用于技术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如涉及创造性判断、技术方案理解分歧的案件)。IPTAB 将提前1 个月通知双方听证会时间、地点及参会人员要求(可委托专利律师、技术专家出席),听证会上,双方可当面陈述观点、质证证据,并接受 IPTAB 审理委员的询问(审理委员多为法律 + 技术复合型人才,会针对关键技术问题展开追问)。听证会通常持续 1-3 个工作日,会后双方需在 7 个工作日内提交《听证意见总结》,补充未在听证会上充分说明的观点。

(五)步骤 5:IPTAB 实质审查与裁决

无论是书面审理还是听证会审理,IPTAB 都将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重点分析:

①无效理由是否符合《韩国专利法》规定;

②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力(如现有技术文献的公开时间是否早于专利申请日、实验数据是否可重复);

③专利技术是否满足授权实质要件(新颖性、创造性、充分公开等)。

实质审查周期通常为6-12 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至 18 个月),审查结束后,IPTAB 将作出《无效审理决定书》,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决定书需明确载明:

①审理查明的事实;

②对无效理由的认定意见(支持或驳回);

③最终裁决结果(专利全部无效、部分无效或维持有效);

④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及时限。

(六)步骤 6:裁决生效与救济(专利法院诉讼)

裁决生效:若双方均未在《无效审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 个自然日内提起诉讼,裁决将自动生效。若专利被宣告无效,IPTAB 将在官网公告无效结果,该专利自授权之日起视为不存在;若维持有效,专利权人可继续行使专利权。

司法救济:若任何一方对裁决不服,可在上述期限内向韩国专利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 IPTAB),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决。专利法院审理时,将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可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或组织庭审,审理周期通常为 6-9 个月;对专利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还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 15 个自然日内向韩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决结果不可再上诉。

四、专利无效程序的审理

(一)审理机构

韩国专利无效案件由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IPTAB)负责审理 。IPTAB 是隶属于韩国知识产权局的准司法机构,具有高度专业性和独立性。其成员由具备法律、技术等多领域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能够综合考量专利无效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确保审理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在审理过程中,IPTAB 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无效请求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二)审理方式

无效程序属于多方程序,IPTAB 通常会举行听证会或口头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无效请求人和专利权人都有充分的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提交证据,并对对方的观点和证据进行质证。这种面对面的审理方式有助于 IPTAB 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准确判断专利是否有效。对于一些复杂的专利无效案件,可能涉及多个技术要点和大量证据,IPTAB 甚至可能举行多次听证会,以确保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进行深入审查。例如,在涉及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无效案件中,由于技术复杂,双方可能对技术特征的理解、现有技术的比对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通过多次听证会能够让双方充分阐述观点,IPTAB 也能更好地作出判断。

(三)证据规则

在专利无效程序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效请求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的无效理由 。证据类型没有特别限制,书面文件、物品实物等均可作为证据使用。同时,为防止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证据保全。例如,无效请求人发现能够证明涉案专利缺乏新颖性的关键实物证据可能会被转移或损坏,此时可向 IPTAB 申请证据保全,由 IPTAB 采取相应措施对该证据进行固定和保存。在证据提交方面,当事人需严格遵守 IPTAB 规定的证据提交时限,逾期提交的证据可能不被采纳 。此外,在证据质证环节,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对方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质疑和辩论,IPTAB 会根据双方质证情况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

五、专利无效程序的结果及救济途径

(一)结果

专利无效:若 IPTAB 经过审理,认定专利存在无效理由,会作出专利无效的决定 。一旦专利被宣告无效,该专利自始即视为不存在,即从专利授权之日起,该专利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某专利被宣告无效后,之前基于该专利提起的侵权诉讼将因专利基础不存在而发生变化,被控侵权方无需再承担侵权责任。

专利维持有效:如果 IPTAB 认为无效请求人提出的无效理由不成立,会作出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 。此时,专利权人可以继续行使其专利权,包括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技术、要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等。

(二)救济途径

无论是无效请求人还是专利权人,若对 IPTAB 作出的无效决定不服,均可以向韩国专利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法院作为专门审理专利相关案件的司法机构,会对 IPTAB 的决定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方面。在专利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再次陈述观点、提交新证据。若当事人对专利法院的一审判决仍不服,还可以上诉至韩国最高法院 。通过这种多层次的救济途径,确保了专利无效案件的审理结果具有公正性和可接受性,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六、专利无效制度的最新改革动态

近年来,随着韩国企业在全球技术竞争中对高价值专利的需求日益增长,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启动了无效审判制度改革 。本次改革旨在通过提升专利权的可靠性与稳定性,推动 “高价值专利” 的创造与利用。

改革的核心内容包括:

引入 “无效宣告审理决定制度”:在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中,确保专利权人和请求人之间有足够的辩护机会。若认定有正当上诉理由,可在正式做出无效宣告前通知专利权人,以便专利权人通过更正请求的方式来维护其有效权利 。这一制度的引入,给予了专利权人更多的主动应对机会,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专利权被不当无效,同时也促进了无效程序中双方权利义务的平衡。

改进无效审判程序的开庭审理制度:要求无效宣告请求人明确主张并提供更具体、明确的证据资料,严格遵守证据提交时限,通过提前整理争论点,确保当事人能充分提出具体的请求或证明 。这些措施有助于提高无效审判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减少因证据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的审理拖延和误判,使无效审判结果更加准确可靠。

鼓励在无效宣告审判请求中纳入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意见:如有异议或解释不清的情况,将给予当事人补充陈述或举证的机会 。专利权利要求的准确解释对于判断专利有效性至关重要,这一改革措施有助于在无效程序中更清晰地界定专利保护范围,避免因对权利要求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争议,提高无效审判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七、对企业的启示

1、在韩申请专利时确保质量:企业在韩国申请专利前,应进行充分的专利检索和分析,评估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确保申请文件的撰写符合韩国专利法要求,详细、准确地公开技术方案,避免因申请文件存在缺陷而在后续面临无效风险 。同时,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若需要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务必注意修改范围不得超出原申请文件记载范围,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

2、面对无效请求积极应对:当企业的专利被他人提起无效请求时,应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专业团队,包括专利律师、技术专家等,对无效请求理由和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制定合理的应对策略 。充分利用听证会等程序,清晰阐述专利的有效性和价值,提交能够证明专利有效性的证据,维护自身专利权。若对 IPTAB 的决定不服,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向专利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进一步的救济。

3、利用无效程序维护自身权益: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若发现竞争对手的专利可能存在问题,影响自身市场发展,可以考虑合理运用专利无效程序,对竞争对手的专利提出无效请求通过无效程序,打击竞争对手不合理的专利壁垒,为自身发展创造更有利的市场环境。但在启动无效程序前,同样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确保有足够的理由和证据支持无效请求,避免盲目提起无效程序而浪费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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