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又敲警钟,提醒卖家老板对境外所得展开3点自查!
2025年,不少纳税人收到税务部门
关于境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的提醒
要求补申报相关个人所得税
涉及2022-2024年度的
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未申报风险
2026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相关信息:
据了解,这次补申报的大部分是
境外利息、股息、红利、投资收益所得
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税务近期主要是
基于CRS交换回来的信息核查
并要求纳税人更正申报
据报道我国与100多个国家和地区
实现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
利用CRS可获取居民个人境外金融账户相关数据
通过与个人所得税申报数据比对
税务部门可精准有效发现少报境外收入的行为
二、跨境卖家老板境外所得如何申报?
对于跨境电商来说
收入的资金来自海外,早期不合规的情况下
收入或利润常常被截留在海外
或通过第三方打到国内的个人卡
对于这部分个人收入大多数卖家
是没有自主申报个人所得税的
卖家朋友需要考虑这个事项
潜在的税收风险及后续的合规办法
另外对于在海外产生的投资收益
(理财收益、保险分红、信托收益、股票分红、基金收益等)
任职的工资薪金所得等常见海外个人应税收入
也应自主申报个人所得税
税收法规定义个人海外所得
主要有下列几类: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三、境外所得的申报
(一)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二)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三)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境外股票交易
税法规定是财产转让所得按次征收
但考虑到股票交易有盈有亏
按纳税年度盈亏互抵后缴税可能更为合理
其他国家和地区通常也是按年计税
据了解,对于境外的股票交易
税务部门在征管实际操作中
一般会允许纳税人按照纳税年度盈亏相抵
但不允许跨年互抵
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
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
允许在抵免限额内
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居民个人申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
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提供境外征税主体
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
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
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纳税凭证,不予抵免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应当在取得所得的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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