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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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企业的架构中,有限合伙人扮演着独特且关键的角色。他们的出资方式和参与经营的程度都不同于普通合伙人,这也决定了其对企业债务责任承担的特殊性。本文将通过责任范围、例外情形和退伙前的债务延续三个方面对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承担问题进行讨论。
一、责任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见,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具有“有限性”特征。也就是说,即便合伙企业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形,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上限仍然为认缴出资额,不会涉及到个人的其他资产。该责任形式可有效阻断企业债务对有限合伙人个人资产的无限延伸。这与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形成了鲜明对比。
既然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是以认缴出资为限,那么,其应当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有限合伙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突破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
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主要建立在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基础上,一旦有限合伙人打破该规则执行合伙事务,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该有限合伙人需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这也就意味着,有限合伙人一旦实际执行合伙事务构成表见代理的,将被视为普通合伙人,需对特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退伙前的债务延续
一般来讲,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依法办理退伙手续后,与合伙企业之间不再存在法律关系,理应也不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为了防止有限合伙人通过退伙的方式逃避相关债务,《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例如,有限合伙人退伙时取回了100万元财产,则最多以100万元为限补充清偿合伙企业在其退伙前所产生的债务。对基于其退伙后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有限合伙人仍然无需承担责任。
总 结



在合伙企业的架构中,有限合伙人扮演着独特且关键的角色。他们的出资方式和参与经营的程度都不同于普通合伙人,这也决定了其对企业债务责任承担的特殊性。本文将通过责任范围、例外情形和退伙前的债务延续三个方面对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承担问题进行讨论。
一、责任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见,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具有“有限性”特征。也就是说,即便合伙企业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形,有限合伙人的责任上限仍然为认缴出资额,不会涉及到个人的其他资产。该责任形式可有效阻断企业债务对有限合伙人个人资产的无限延伸。这与普通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形成了鲜明对比。
既然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是以认缴出资为限,那么,其应当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要求有限合伙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突破有限责任的例外情形
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主要建立在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基础上,一旦有限合伙人打破该规则执行合伙事务,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该有限合伙人需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这也就意味着,有限合伙人一旦实际执行合伙事务构成表见代理的,将被视为普通合伙人,需对特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退伙前的债务延续
一般来讲,有限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依法办理退伙手续后,与合伙企业之间不再存在法律关系,理应也不再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为了防止有限合伙人通过退伙的方式逃避相关债务,《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例如,有限合伙人退伙时取回了100万元财产,则最多以100万元为限补充清偿合伙企业在其退伙前所产生的债务。对基于其退伙后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有限合伙人仍然无需承担责任。
总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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