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结汇的三种办法(出口结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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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国际站结汇的三种类型
阿里国际站结汇的三种类型是T+0,T+1,T+2三种类型。
个人建议:
阿里国际站结汇的方式相对比较专业,在多数情况下,我建议用户预留至少三个工作日的时间,通过这样的方式完成结汇和各种账户操作。之所以会这样说,只要是因为结汇本身有一定的时间限制,同时也需要满足相应的交易要求,三个工作日可以满足多数情况下的交易规则,同时也不会因为交易的问题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阿里国际站结汇的三种类型:
出口押汇:即国际上银行通常使用的“议付”做法,又称买单结汇,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出口单位的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企业。
收妥结汇:是“先收后结”,即信用证议付行收到出口企业的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帐户的贷记通知书时,即按当时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出口单位。
定期结汇: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并与出口企业约定该期限到期后,无论是否收到国外付款行的货款,都应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出口企业。
【拓展资料】
结汇指企业或个人按照汇率将买进外汇和卖出外汇进行结清的行为。进出口专业公司,根据进口业务需要,以本国的货币按照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向外汇专业银行购买外币汇往国外,或将出口所得外币,按照牌价售与外汇银行而折合成本国货币,在对外贸易中,均称为结汇。我国外汇牌价,规定由中国银行逐日公布,外汇管理,亦由中国银行进行。牌价有买价和卖价。卖价要高于买价,其间的差额为银行兑换的手续费,或称兑换收益。
结汇的结汇方法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使用议付信用证比较多,对于这种信用证的出口结汇办法主要有三种:
1.收妥结汇或收妥付款
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将单据移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帐户的贷汇通知书(Credit Note)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付给外贸公司。银行并不垫付资金,这即为收妥付款。这种方式不利于促进外贸企业扩大出口。但是这种方式对议付行来说相对安全所以经常运用。
2.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指我国银行根据向国外银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例如银行审单认可后7天或14天不等)到期不管是否收妥票款,主动将应收款项结算成人民币记入外贸企业帐户。
3.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出口方)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付外贸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货款。银行叙作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外贸企业提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外贸公司的资金周转。但是目前银行对信用证的安全程度也不能完全保证,所以这种结汇方式目前已经不多用。
出口押汇的具体办法
交单指出口商(信用证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交单期限内,向指定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这些单据经银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根据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条件,由银行办理出口结汇。由于银行的付款、承兑和议付均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为条件,所以,交付单据应严格做到完整、明确、及时。
在中国出口业务中,使用议付信用证比较多。对于这种信用证的出口结汇办法,主要有三种:“收妥结汇”、“定期结汇”和“买单结汇”。
1.“收妥结汇”,又称“先收后结”,是指出口地银行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确认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相符后,将单据寄给国外付款行索偿,待付款行将外汇划给出口银行后,该行再按当日外汇牌价结算成人民币交付给受益人。
2.“定期结汇”是指出口地银行在收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经审核无误后,将单据寄给国外银行索偿,并自交单日起在事先规定期限内将货款外汇结算成人民币贷记受益人帐户或交付给受益人。此项期限视不同国家地区,根据银行索汇邮程的时间长短分别确定的。
3.“买单结汇”,又称出口押汇或议付,是议付行在审核单据后确认受益人所交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买人受益人的汇票和/或单据,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净数按议付日人民币市场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
议付行买人汇票和/或单据后,就成为汇票的善意持有人,即可凭汇票向信用证的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索取票款。根据《UCP500》规定,银行如仅仅审核单据而不付出对价不能构成议付。如前所述,“买单结汇”是议付行向信用证受益人提供了资金融通,有利于扩大出口业务。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发生单、证不符的情形是难以完全避免的。
倘若有较充足的时间改单或改证,做到单证相符,可以确保安全收汇。倘若因时间关系,无法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和交单期限内做到单证相符,则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例如,不符点并不严重,则可在征得信用证的开证人同意的前提下,由受益人出具保证书请求议付行“凭保议付”声明如国外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自行负责,同时电请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迅即授权开证行付款。如单证不符情况较为复杂,可请议付行电告开证行单据中的不符点,征得开证行同意后议付,然后,对外寄单。这种方式在银行业务中习称“电提”。
倘若议付行对不符单据不办理议付或经电提开证行不同意付款,那么就只能改做“跟证托收”。值得注意的是,“凭保议付”与“跟证证托收”已失去信用证的银行信用保证,对出口商十分不利,即使出口商事先取得进口商的同意,也有可能仍被拒付,所以不宜轻易使用。而“信用证项下的托收业务”已完全改为“托收方式”,除已无银行信用可言外,甚至比一般的托收可能风险还要大。因为,“跟证托收”通常是在开证行拒绝接受存在不符点的单据后办理的,开证行不接受单据的实质是开证申请人拒绝接受。所以,等到开证行向开证人提示汇票与单据时,大都可能会遭到进口商的拒付。因此,除非确有把握或万不得已,决不能轻易采用这种方式。此外,在单据经开证行审核被发现有不符点,并确属开证方责任时,除需抓紧时间与进口商联系商榷处理办法外,还需作必要的准备,采取补救措施(如将货物转卖、运回国内等),防止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如上所述,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受益人(出口商)为了安全收汇必须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但不能疏忽的是,出口商还需承担买卖合同规定的义务。所以,出口商在履行合同时,除了要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外,还必须做到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一致,货物与单证一致。这样环环扣紧,才能保证安全收汇,并避免买方收到货物后提出异议或索赔。
结汇结汇方法
在出口业务中,议付信用证是使用较多的一种信用证形式,针对这类信用证的出口结汇办法主要有三种:
首先,收妥结汇或收妥付款。当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并审核无误后,将单据交付国外付款行以索取货款。当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汇入议付行账户的贷汇通知书后,按当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拨付给外贸公司。此方法银行不垫付资金,即为收妥付款。然而,此方式不利于促进外贸企业扩大出口。尽管如此,对于议付行而言相对安全,因此经常使用。
其次,定期结汇。定期结汇根据我国银行向国外银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设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如银行审单认可后7天或14天等。不论是否收到票款,银行在期限内主动将应收款项结算成人民币,并记入外贸企业账户。
第三,出口押汇。出口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后,按照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出口方)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预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后,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拨付给外贸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后,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向付款行索取货款。银行通过出口押汇为外贸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有利于外贸公司的资金周转。然而,目前银行对信用证的安全程度不能完全保证,因此此结汇方式的使用已相对较少。
扩展资料
结汇,是外汇结算(exchange settlement/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的简称,分为个人结汇与公司结汇两种情况,都是必须到银行办理的,而且目前,我国国内多家银行都可以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