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wb和电放提单的区别(swb是电放提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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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swb跟电放有什么区别
SWB和电放在操作和用途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SWB解释:
SWB指的是已装船的意思,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当货物被装载到指定的运输工具上时,就会生成相关的SWB单据。此单据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计算运费的重要凭证,确保了货物从发货地到目的地的有效追踪和记录。简单地说,SWB是证明货物已经装上船的一个凭证。
电放解释:
电放是指通过电子方式传输放货指令。在现代物流中,电放通常涉及航运领域的提单操作。在传统的航运流程中,收货人需要凭正本提单提货。然而,电放操作允许发货方、船公司或货运代理通过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放货指令,收货人凭这些指令即可提货,无需出示正本提单。电放操作加快了物流流转速度,提高了效率,但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因此使用时需谨慎。
SWB与电放的区别:
1.操作方式:SWB涉及的是货物装船后生成的装船单据,是一个记录凭证;而电放是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放货操作,是一种物流流程中的操作方式。
2.用途不同:SWB单据用于证明货物已经装上指定的运输工具,是交易双方的重要凭证;电放则是为了方便物流流转和提高效率而采用的一种操作手段。
3.风险点不同:SWB更注重货物的安全交接和记录,风险主要在于货物的运输安全;电放的风险主要在于通过电子手段传输信息时可能产生的信息安全问题。在使用电放操作时,各方需更加注意信息安全措施以防止潜在风险。
两者都是物流领域中的重要环节,但各有其特定的应用场景和操作方式。根据具体的物流需求和情况选择合适的操作方式,确保物流过程的顺畅和安全。
请问“SWB”跟“电放”有什么区别
SWB,即Sea Way Bill,是一种海运单据,类似于电放,但两者在操作流程上有所差异。当货品到达港口后,如果使用SWB,代理会直接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而电放则需要发货人明确书面指示才能放货。电放的流程更严格,除非有明确的指令,否则货物会被暂时保管在代理处。
SWB的主要特点是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不像提单那样可以转让。提单持有者可以将其转让给他人,而海运单只能由海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领取。这种特性使得SWB在某些情况下更为便捷,比如当全部货款已收妥,或者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为海外母公司采购时,为了快速提货,通常会选择使用SWB。它的优势在于出单和提货的速度,更适应于特定的商业场景和流程需求。
正本提单,电放提单以及SWB的区别
SWB,即SEA WAY BILL,海运提单,其功能与电放提单相似,船代在货到港后会直接将货物放给收货人,且出SWB无需额外产生电放费。与海运提单的主要区别在于,SWB并非物权凭证。
电放提单,全称为TELEX RELEASE BILL OF LADING,以往电放提单会盖上"Surrendered B/L"或"Telex-release B/L"戳记,现多给一个电放号。与SWB不同的是,电放提单通常会收取一个费用,大约为450-500RMB/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凭借电放号即可换单提货。
正本提单,即ORIGINAL BL,为物权凭证,目的港客户必须收到正本提单才能提货。正本提单一般为一式三份,便于托运人在遗失其中一份时,凭其他两份提单提货。当一份正本提单完成提货手续后,其余两份自动失效。若不慎遗失正本提单,应立即登报挂失,因此正本提单的保管极为重要,以防他人盗用提单提货。
正本提单、电放提单和SWB的区别及风险
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类型主要有正本提单、电放提单和SWB(Sea Waybill)。正本提单,又称Original B/L,是承运人签发并盖章的正式文件,具有提货凭证的功能,通常需要通过银行或快递转交给收货人。电放提单则是发货人交回正本提单后,通过电报通知目的港代理放货,收货人可凭复印件和保函提货,相对便捷,但涉及运费未付的CNF货物存在风险。SWB则更为便捷,收货人只需身份证明即可提货,但货权归属问题使船公司面临较大风险。
正本提单和电放提单各有特点:正本提单是实物流转的必备单据,而电放提单通过电讯方式简化了单证流转,解决“货等单”问题,尤其适用于近洋运输。正本提单可流通转让,电放提单则丧失了这一功能,转而接近海运单的使用方式。从风险角度看,正本提单较为安全,电放提单风险相对较低,而SWB因货权归属不清,风险系数最高。
SWB,电放提单和正本提单的区别
1、适合对象不同:
电放提单,适合已经收到货款,货物到了当地的客人;正本提单适合还没付清货款的客人。
2、提货方式不同:
电放提单收件人拿扫描件就可以过去办理提货手续。正本提单需要发件人给的正本提单才能提货。
扩展资料:
“电放”与“海运单”都是为了便利海上运输而创设的,而且在目前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实践中经常使用。
在货物装船、船公司签发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必须交出一份经适当背书(duly endorsed)的正本提单(在变更卸货港时或在其它特殊情况下,通常应交出全套正本提单)
(注:这是提单作为缴还证券的性质,即提单上请求提货权利的实现必须以交还提单为要件);并且还应付清所有应支付费用,然后方能在卸货港取得提货单(Delivery Order,D/O),提取货物。
当收货人无法及时获得提单,则通常是收货人凭保证书换取提货单后提货(注:请区分航运实践中通常使用的“保函”的概念和担保法中“保证”的概念)。但是,船公司不能以保证书对抗第三人(持有提单的真正的收货人),因为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为了使收货人可以在某些无法及时取得提单、而船公司又不愿意凭保证书交付货物的情况下能及时提取货物,实践中就产生了“电放”的做法。
人们通常所说的“电放”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托运人(发货人)将货物装船后将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同时指定收货人(非记名提单的情况下);
承运人授权(通常是以电传、电报等通讯方式通知)其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在收货人不出具正本提单(已收回)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