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许可证适用范围及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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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证的如何申请
即由申领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领证人”)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函件。
申请的内容包括:出口商品(货物)名称、规格、输往国别地区、数量、单价、总金额、交货期、支付方式(即出口收汇方式)等项目。
同时,还须向发证机关交验有关证件或材料;
外贸公司凭合同正本(或复印件);
非外贸单位凭主管部门(厅、局级)的批准件。
文物,凭文物主管部门的批准料件;
书刊,凭出版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名人字画(只限近代、现代),凭文化部的批准件;
黄金白银(不含饰品),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件;
专利、诀窍、传统技艺,凭国家专利局或主管部门的批准件。
居民或村民,凭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说明情况的证明函和购货发票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出境。
属于下列情况的,还须提供有关证件或材料:
(1)经批准享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公司(企业)的批文、公司(企业)章程、营业执照以及出口商品经营目录等复印件一套;
(2)经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第一次向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有关部门关于项目合同的批件、营业执照以及经国家对外经贸部认可的年度出口计划等复印件一套。发证机关在申请表送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一式四联,将第一、二、三联交领证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银行结汇手续。同时,收取—定的办证费用。
如何办理出口备案和出口许可证
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二、属于配额管理的,应提交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配额文件原件;属于招标管理的,应提交商务部下发的中标经营者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原件),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原件;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需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原件。
根据国家规定,凡是国家宣布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不管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分任何贸易方式(对外加工装配方式,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前均须申领出口许可证。
非外贸经营单位或个人运往国外的货物,不论该商品是否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价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一律须申领出口许可证;属于个人随身携带出境或邮寄出境的商品,除符合海关规定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外,也都应申领出口许可证。
扩展资料:
适用范围: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和出口配额招标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1、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
2、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轻(重)烧镁、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3、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
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
一、各类进出口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时所需文件和材料:
1.出口许可证申请表:需填写清晰并加盖申领单位公章,内容需规范。
2.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
3.申领单位的公函或申领人的工作证。代办人员应出示委托单位的委托函。
4.非外贸单位需提供其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证明。
5.第一次办理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单位,需提供外经贸部或经其授权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文件(正本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首次出口申领许可证,需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由发证机关存档备案。
二、一般贸易项下出口所需额外材料:
1.属配额管理商品: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需提交外经贸部出口配额审批部门批件,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需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口配额审批文件。
2.属军民通用化学品:应提交化工部的批件。
3.易制毒化学品: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
4.重水:应提交外经贸部的批件。
5.计算机:应提交外经贸部批准的《出口计算机技术审查表》。
6.属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应提交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对无偿招标商品,应提交有关招标委员会下发的中标证明书。
三、承包工程带出商品所需材料:
1.国家部委各类进出口企业需提交外经贸部的项目批件及出口单位的合同;各地各类进出口企业需提交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项目批件及出口单位的合同。出口合同应列明承包工程需带出的许可证商品的品类、数量。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三个月。
四、非贸易项下出口所需文件:
1.出运样品。
2.非外贸单位出口货样时,每批货样价值高于人民币5000元、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的,需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司、局级以上)出具的公函。
3.非外贸单位主办出国展销会所带物品,凡需要在外销售或展后不带回国的,需提交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举办展览会的批件。
4.外经贸部授权的部委直属总公司主办出国展览会所带在外销售的物品,属许可证管理商品,需提交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举办展览会的批件。
五、申请表内容规范:
1.出口商:配额管理出口商品,填写出口配额指标单位的进出口企业全称;一般许可证管理出口商品,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进出口企业的全称;还贷、补偿贸易项目出口,填写有出口经营权的代理公司全称;非外贸单位经批准出运货物,填写该单位名称;企业编码,填写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编定的代码。
2.发货人:配额招标商品(包括有偿和无偿招标)的发货人与出口商必须一致;其他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发货人原则上应与出口商一致,但与出口商有隶属关系的可以不一致;还贷出口、补偿贸易出口和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出口时,发货人与出口商可以不一致。
3.出口许可证号:由发证机关编排。
4.出口许可证有效截止日期: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三个月;供港澳(不包括转口)鲜活冷冻商品的许可证有效期为一个月;不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商品、外商投资企业和补偿贸易项下的出口商品,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最长为六个月;许可证证面有效期如需跨年度时,可在当年将许可证日期填到次年,最迟至二月底。
六、其他规定:
1.因故需要更改、延期出口许可证时,出口单位应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供出口合同,提交原出口许可证由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2.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出口单位可申请延期,并将原出口许可证退还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按规定对未使用完的许可证做换证处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迟可延期到次年的二月底。
3.丢失出口许可证时,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重新申领出口许可证时,需向发证机关提供未报关证明和遗失报告,发证机关按规定办理。
4.申领单位不许伪造、变造、买卖出口许可证,违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在国际贸易中,根据一国出口商品管制的法令规定,由有关当局签发的准许出口的证件。出口许可证制是一国对外出口货物实行管制的一项措施。一般而言,某些国家对国内生产所需的原料,半制成品以及国内供不应求的一些紧销物资和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制。通过签发许可证进行控制,限制出口或禁止出口,以满足国内市场和消费者的需要,保护民族经济。此外,某些不能复制,再生的古董文物也是各国保护对象,严禁出口;根据国际通行准则,鸦片等毒品或各种淫秽品也禁止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