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付款提示的地点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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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保证有什么法律效力
1、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2、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
3、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4、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5、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第五十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第五十一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汇票的出票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汇票的出票的法律效力是,出票人要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即出票人签发汇票,将汇票交付收款人,并承诺于汇票到期日无条件由付款人支付汇票所载的金额给持票人的法律责任。
《票据法》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票据的功能和作用是什么
票据的功能跟作用是什么?找法小编为您提供相关知识。一、票据的功能,是指票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票据的功能主要有:(1)汇兑功能(2)支付功能(3)结算功能(4)信用功能票据的以上基本功能,使票据制度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商业信用、银行信用的票据化和结算手段的票据化,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二、票据的作用 1.汇兑作用在商业交易中,交易双方往往分处两地或远居异国,经常会发生在异地之间兑换或转移金钱的需要。因为一旦成交,就要向外地或外国输送款项供清偿之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输送大量现金,不仅十分麻烦,而且途中风险很大。但是,如果通过在甲地将现金转化为票据,再在乙地将票据转化为现金的办法,以票据的转移,代替实际的金钱的转移,则可以大大减少上述麻烦或风险。 2.支付作用汇票、本票作为汇兑工具的功能逐渐成形后,在交易中以支付票据代替现金支付的方式逐渐流行起来。用票据代替现钞作为支付工具,可以避免清点现钞时可能产生的错误,并可以节省清点现钞的时间。因此,人们在经济生活中都普遍使用票据特别是支票作为支付的工具。 3.流通作用最初的票据仅限于一次付款,不存在流通问题。但自从背书转让制度出现之后,票据就具有流通功能,得以背书方式进行转让。按照背书制度,背书人对票据的付款负有担保义务,因此,背书的次数越多,对票据负责的人数也越多,该票据的可靠性也越高。在当代西方社会,票据的流通日益频繁和广泛,仅次于货币的流通。票据虽然可以代替现金流通,但票据本身并不是货币,票据与货币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通用效力。因此,当债务人以法定货币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不能不接受;但如果债务人准备以票据清偿其债务时,则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否则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 4、融资作用票据的融资作用就是票据筹集资金的作用。这主要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所谓票据贴现,是指对未到期票据的买卖行为,也就是说持有未到期票据的人通过卖出票据来得到现款。在汇票、本票的付款期日未到之前,持票人可能会发生资金运用困难的情况,为了调动资金,持票人可寻求将手中未到期的票据以买卖方式转让于他人。收买未到期的票据,再将其卖给需用票据进行支付或结算的人,可以从买卖票据的差价中获利,这样,买卖票据的业务发展起来。 5、信誉作用是票据的核心功能。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某人的信誉,就未来可以取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用。票据的背书,加强了票据的信誉作用,汇票和本票都有信誉工具的作用。
票据都有付款提示期限吗
是的。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七条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扩展资料: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相关法条:
第八条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
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
第九条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汇票的出票又有哪些效力
您好!
汇票出票的效力是指票据关系人依完成的票据所载文义而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
出票行为对出票人而言,使其承担了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对票据收款人而言,其效力就是使其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对票据付款人而言,出票行为并不必然对其发生约束力,出票行为仅只使付款人获得了付款的资格(可能性),并未使付款成为其义务,只有当付款人承兑时,付款人才负有付款的义务,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
1.对出票人的效力。
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依法清相应的金额和费用。可见,出票人必须对其签发的汇票获得承兑和获得付款承担担保责任,即出票行为对出票人产生担保承兑与担保付款的效力。
2.对收款人(持票人)的效力。
收款人接受汇票后,取得付款请求权。此项请求权,在汇票未经承兑或者参加承兑前,仅系一种期待权而已。亦言之,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汇票实际交付给收款人后,收款人便取得了汇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付款人或最后持票人对汇票进行承兑之前,收款人或最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在付款人承兑以后,该期待权即成为现实权。如果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持票人还可行使追索权。
出票行为一经完成,即产生了收款人的票据权利,即从原因关系上的民事债权人变为票据债权人,享有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和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但需注意的是,此时与其相对的票据义务人仅为出票人,并非票上所载的付款人。
3.对付款人的效力。
出票系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出票人与付款人事先形成合意。但是,付款人毕竟只是因受委托而付款,是否付款取决于其是否承兑。只有承兑后,才产生付款人的付款责任。否则,付款人不承担付款责任。可见,出票的委托行为并不能约束付款人,付款人因自己的承兑行为而受约束。
如能进一步提出更加详细的信息,则可提供更为准确的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