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公司甩柜遇到过吗?这次判了,赔17万美刀
让船开回来把我柜子装上再走!
做外贸,出货时多半遇到过船公司甩柜的情况,坊间甚至有段子说,老板打电话给货代:“你让船开回来把我柜子装上再走!”
但实际情况中,许多外贸人只能望洋兴叹。
近期,宁波海事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该案裁判明确:船公司确认舱位后无故“甩柜”,依法构成违约,须赔偿托运人合理损失。
案情复盘
2023年10月,香港某海运公司与国外某大型船公司达成合作协议:船公司提供舱位,将海运公司存放在墨西哥港口的空集装箱运回宁波舟山港。2024年1月,船公司告知,V船指定航次可以承接146个集装箱运输业务。海运公司随即订舱,船公司也正式出具了订舱确认书以及提单样本。
然而,在海运公司将集装箱运送至墨西哥港口待装后,原定运输计划发生了变化。
2024年2月,船公司告知,V船该航次已经没有足量合适舱位,建议更换D船指定航次。海运公司表示同意。仅仅不到半个月,船公司再次告知,D船也因为舱位不足无法装载,近期也没有其他合适船只可供安排。
上述情况发生后,集装箱长期滞留港口,港区堆存费用持续攀升,港口运营方也扣留了部分集装箱。为遏制损失进一步扩大,海运公司不得已向港口支付了高额堆存费。
在此过程中,海运公司尝试与船公司沟通解决问题,但后者始终消极应对。无奈之下,海运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对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集装箱堆存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万美元。
对此,船公司辩称,由于正本提单尚未出具,双方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未正式成立。而且船舶航次临时调整属于常规运营调配,海运公司没有及时转运港区内堆存的集装箱,后续产生的各项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
↓订舱确认即成立运输合同;
↓单方“甩柜”构成违约;
↓船公司应承担合理赔偿。
综合考量船公司过错、其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范围及海运公司履行减损义务等因素,酌定船公司赔偿合理损失共计17万美元及相应利息。
长期以来,国际海运市场存在船公司超售舱位、跳港、甩柜等情况,尤其在几年前疫情时,运力紧张,船公司的话语权巨大,很多出口企业不得不接受"船公司有最终决定权"这一现实,即使产生损失,也很少真正起诉。
但这次宁波海事法院的裁判明确认为:
既然船公司已经确认订舱,双方运输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如果没有合同约定或法定免责事由,单方取消舱位属于违约。
这意味着,过去很多企业认为"没办法,只能认倒霉",未来有了明确的司法依据,可以依法主张权利。这一裁判思路,对于未来外贸企业、货代和出口商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