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商标无效程序全解析:跨境企业维权必备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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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韩国市场遭遇商标抢注或权利冲突?一份突如其来的警告函可能让您的跨境业务陷入被动。韩国商标无效程序正是您夺回商标主导权的关键武器!
一、韩国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
1、绝对无效理由:触及注册根本红线
①缺乏显著性:商标仅为描述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或直接表示质量等特点(如“纯棉”用于服装)。
②违反公序良俗或欺骗公众:商标包含非法、歧视性元素或具有严重误导性(如使用官方标志暗示政府背书)。
③恶意抢注: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权利(尤其是驰名商标)仍进行注册。
2、相对无效理由: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①在先相同/近似商标冲突:与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且用于相同/类似商品服务,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②侵犯在先版权、设计权或人格权等:商标未经授权复制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受保护的设计或侵犯姓名权、肖像权等。
③代理人/代表人恶意抢注: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该商标。
④侵犯驰名商标权益:即便商品服务不类似,但新商标的注册会不当利用或损害在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
二、韩国商标无效的核心流程
韩国商标无效程序由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IPTAB)专属管辖,流程如下:
1
申请阶段
提交材料: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需列明无效理由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企业需附营业执照公证文件);
证据材料:
绝对事由:商标缺乏显著性证明、在先权利证书(如著作权登记证);
相对事由:在先商标注册证、市场混淆证据(如消费者调查报告、销售数据对比);
恶意注册:抢注者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如代理合同、商业往来记录)。
2
审查与答辩
①形式审查:IPTAB核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将限期补正,逾期视为放弃。
②实质审查:符合形式要求后,IPTAB向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人)发送《无效通知书》,被申请人需在2个月内答辩:
不答辩:IPTAB直接依据申请人证据作出裁定;
答辩:申请人可针对答辩内容进行抗辩,并补充证据。
3
听证与裁定
①IPTAB可根据案情要求口头听证,双方可当庭质证;
②听证后,IPTAB作出《商标无效裁定书》,结果分为两种:
宣告无效:商标自始无效,KIPO公告并注销注册;
维持有效:申请人可在30日内向韩国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特殊情形:不使用撤销
若商标注册满3年且未实际使用,申请人可依据《商标法》第49条提起“不使用撤销”程序,流程与无效程序类似,但需证明商标连续3年未在韩国使用(如无销售记录、广告宣传等)。
三、如何提高无效成功率?
精准选择无效理由
结合商标注册时间、权利基础,优先以相对事由(如商标近似)提起,若超过5年则转向绝对事由或恶意注册条款。
证据链完整性
证明在先权利:提供中国商标注册证、国际注册证明(马德里商标);
证明混淆可能性:提交韩国市场调查报告、电商平台同类商品销售数据;
证明恶意:调取抢注者与申请人的商业往来记录(如邮件、合同)。
同步采取其他措施
商标公告期内可提异议(成本低、周期短);
结合海关备案,拦截侵权货物;
对已注册商标,可先发律师函施压,促成和解。
四、经典案例解析
友利银行(Woori Bank)商标无效案——公共词汇垄断的司法限制
涉案商标:“WOORI BANK”(韩语“우리은행”,意为“我们的银行”)
原告:韩国国民银行(Kookmin Bank)等8家商业银行
被告:友利银行
时间跨度:2005年起诉 → 2011年大法院终审判决
争议焦点:
公共词汇私有化:原告指控“Woori”(意为“我们”)是韩语日常高频人称代词,友利银行将其注册为银行服务商标,实质垄断公共语言资源,剥夺同业使用基本表达的权利。
混淆与行业秩序:消费者提及“我们的银行”时易与“友利银行”产生混淆,且银行员工沟通中被迫规避常用词汇,扰乱正常服务秩序。
法律依据与判决要点:
无效理由:
违反《韩国商标法》第7条第1款第4项:商标“可能破坏公共秩序和优良传统”✅
大法院认定:商标阻碍公众自由使用基础词汇,赋予注册人不当竞争优势,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里程碑意义:
首次以“公共秩序”否定金融商标:确立公共词汇在关键服务领域的禁用标准,即便商标已长期使用且具知名度。
恶意注册例外突破:尽管商标注册超5年(2005年起诉时注册于1999年),但因损害公共利益,不受无效请求时限限制。
结果与启示:
最高法院终审判定商标无效,但友利银行仍继续使用该名称(因商标无效≠企业名称禁用)。
H.O.T.组合商标无效案——名人姓名权与恶意抢注的对抗
涉案商标:韩国元祖偶像组合“H.O.T.”名称及标识
原告:演唱会企划公司Salt Innovation(代表H.O.T.成员利益)
被告:SM娱乐前代表金景旭
时间跨度:2018年商标侵权警告 → 2020年专利法院胜诉
争议焦点:
抢注合法性:金景旭于2010年将“H.O.T.”注册为商标(覆盖演出、周边等类别),主张其基于1996-1997年成员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同意书》获得权利。
姓名权 vs 商标权:2018年H.O.T.重组举办演唱会时,遭金某以商标侵权警告,迫使组合临时更名“High-Five of Teenagers”演出。
法律依据与判决要点:
无效理由:
许可同意书无效:签署时成员均为未成年人⚖️,且文件仅覆盖早期商标,未转让“H.O.T.”主体权利。
恶意注册认定:法院推定金某利用组合知名度抢注商标,意图获取不正当利益(如演唱会许可费、周边分成)。
关键证据:
SM娱乐持有组合专属合约,证明商标权益归属公司;
金某未实际使用商标,却对重组演唱会发起诉讼,暴露投机目的。
结果:
2020年韩国专利法院判定金某注册无效,H.O.T.重获商标自由使用权。


在韩国市场遭遇商标抢注或权利冲突?一份突如其来的警告函可能让您的跨境业务陷入被动。韩国商标无效程序正是您夺回商标主导权的关键武器!
一、韩国商标无效的法律依据
1、绝对无效理由:触及注册根本红线
①缺乏显著性:商标仅为描述商品/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或直接表示质量等特点(如“纯棉”用于服装)。
②违反公序良俗或欺骗公众:商标包含非法、歧视性元素或具有严重误导性(如使用官方标志暗示政府背书)。
③恶意抢注:申请人明知或应知他人在先权利(尤其是驰名商标)仍进行注册。
2、相对无效理由: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①在先相同/近似商标冲突:与在先注册或在先申请的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且用于相同/类似商品服务,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②侵犯在先版权、设计权或人格权等:商标未经授权复制他人享有版权的作品、受保护的设计或侵犯姓名权、肖像权等。
③代理人/代表人恶意抢注: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该商标。
④侵犯驰名商标权益:即便商品服务不类似,但新商标的注册会不当利用或损害在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
二、韩国商标无效的核心流程
韩国商标无效程序由韩国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IPTAB)专属管辖,流程如下:
1
申请阶段
提交材料:
《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需列明无效理由及法律依据);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企业需附营业执照公证文件);
证据材料:
绝对事由:商标缺乏显著性证明、在先权利证书(如著作权登记证);
相对事由:在先商标注册证、市场混淆证据(如消费者调查报告、销售数据对比);
恶意注册:抢注者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如代理合同、商业往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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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与答辩
①形式审查:IPTAB核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将限期补正,逾期视为放弃。
②实质审查:符合形式要求后,IPTAB向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人)发送《无效通知书》,被申请人需在2个月内答辩:
不答辩:IPTAB直接依据申请人证据作出裁定;
答辩:申请人可针对答辩内容进行抗辩,并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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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与裁定
①IPTAB可根据案情要求口头听证,双方可当庭质证;
②听证后,IPTAB作出《商标无效裁定书》,结果分为两种:
宣告无效:商标自始无效,KIPO公告并注销注册;
维持有效:申请人可在30日内向韩国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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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不使用撤销
若商标注册满3年且未实际使用,申请人可依据《商标法》第49条提起“不使用撤销”程序,流程与无效程序类似,但需证明商标连续3年未在韩国使用(如无销售记录、广告宣传等)。
三、如何提高无效成功率?
精准选择无效理由
结合商标注册时间、权利基础,优先以相对事由(如商标近似)提起,若超过5年则转向绝对事由或恶意注册条款。
证据链完整性
证明在先权利:提供中国商标注册证、国际注册证明(马德里商标);
证明混淆可能性:提交韩国市场调查报告、电商平台同类商品销售数据;
证明恶意:调取抢注者与申请人的商业往来记录(如邮件、合同)。
同步采取其他措施
商标公告期内可提异议(成本低、周期短);
结合海关备案,拦截侵权货物;
对已注册商标,可先发律师函施压,促成和解。
四、经典案例解析
友利银行(Woori Bank)商标无效案——公共词汇垄断的司法限制
涉案商标:“WOORI BANK”(韩语“우리은행”,意为“我们的银行”)
原告:韩国国民银行(Kookmin Bank)等8家商业银行
被告:友利银行
时间跨度:2005年起诉 → 2011年大法院终审判决
争议焦点:
公共词汇私有化:原告指控“Woori”(意为“我们”)是韩语日常高频人称代词,友利银行将其注册为银行服务商标,实质垄断公共语言资源,剥夺同业使用基本表达的权利。
混淆与行业秩序:消费者提及“我们的银行”时易与“友利银行”产生混淆,且银行员工沟通中被迫规避常用词汇,扰乱正常服务秩序。
法律依据与判决要点:
无效理由:
违反《韩国商标法》第7条第1款第4项:商标“可能破坏公共秩序和优良传统”✅
大法院认定:商标阻碍公众自由使用基础词汇,赋予注册人不当竞争优势,违反公平竞争原则✅
里程碑意义:
首次以“公共秩序”否定金融商标:确立公共词汇在关键服务领域的禁用标准,即便商标已长期使用且具知名度。
恶意注册例外突破:尽管商标注册超5年(2005年起诉时注册于1999年),但因损害公共利益,不受无效请求时限限制。
结果与启示:
最高法院终审判定商标无效,但友利银行仍继续使用该名称(因商标无效≠企业名称禁用)。
H.O.T.组合商标无效案——名人姓名权与恶意抢注的对抗
涉案商标:韩国元祖偶像组合“H.O.T.”名称及标识
原告:演唱会企划公司Salt Innovation(代表H.O.T.成员利益)
被告:SM娱乐前代表金景旭
时间跨度:2018年商标侵权警告 → 2020年专利法院胜诉
争议焦点:
抢注合法性:金景旭于2010年将“H.O.T.”注册为商标(覆盖演出、周边等类别),主张其基于1996-1997年成员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同意书》获得权利。
姓名权 vs 商标权:2018年H.O.T.重组举办演唱会时,遭金某以商标侵权警告,迫使组合临时更名“High-Five of Teenagers”演出。
法律依据与判决要点:
无效理由:
许可同意书无效:签署时成员均为未成年人⚖️,且文件仅覆盖早期商标,未转让“H.O.T.”主体权利。
恶意注册认定:法院推定金某利用组合知名度抢注商标,意图获取不正当利益(如演唱会许可费、周边分成)。
关键证据:
SM娱乐持有组合专属合约,证明商标权益归属公司;
金某未实际使用商标,却对重组演唱会发起诉讼,暴露投机目的。
结果:
2020年韩国专利法院判定金某注册无效,H.O.T.重获商标自由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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