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品牌配件算是侵权(配件写品牌通用算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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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屏幕适用品牌手机,侵权吗
首先,外观设计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范畴,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对于该外观设计是否申请了专利,需要具体查询的。但是个人感觉没有,感觉各个品牌的手机玻璃差不多。具体的我们外行人可能看不懂,我们只知道4.5根4.5的一样大,5.0根5.0的一样大,至于其屏幕里边的东西我们看不到,也不懂。
其次,至于您说的Logo,其属于商标法的范畴,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您生产外观一样但是没有LOGO的屏幕用于手机维修是不会侵犯其商标权的。希望能回答您的问题,祝您生意兴隆!
组装产品中的配件侵权如何定性
第三种意见认为,此案应按《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定性处理。作为成品配件的发电机是侵权商品,应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七)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认定发电机是假冒伪劣商品,根据该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责令A公司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发电机组销售金额1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销售”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所有的贸易活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享有专有权,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经该所有权人同意在贸易过程中对与已注册商标的货物或服务的相同或类似货物或服务使用相同或类似标记,如此类使用会导致混淆的可能性。”协议把第三方的行为界定为贸易活动中的使用行为,而不是单纯的销售行为。笔者认为,《商标法》的立法精神与协议是一致的,本案中A公司的行为可视为销售。 2.《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称“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应当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有偿转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所有权。经营者将侵权商品用于生产、加工、组装新产品并出售的,只要在加工成果或新产品上仍然保留了侵权商标,就应当认定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加工业务的实质,就是有偿转让承揽加工工作成果的所有权,作为零配件、原材料的侵权商品的所有权也一并有偿转让了。□江苏省江都工商局徐行周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