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进口清关】反倾销产品:立式金属文件柜及反倾销税令产品范围(A-5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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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70-110 反倾销税令涵盖的商品为实际宽度不超过 25 英寸的独立式立式金属文件柜。根据美国商务部的数据,2018 年从中国进口的立式金属文件柜价值估计为 4520 万美元。
背景(Background)
2019 年 4 月 30 日,美国商务部 DOC 收到一份由 Hirsh Industries LLC 提交的关于自中国进口的立式金属文件柜(Vertical metal file cabinets)的反倾销税(AD)申诉(Petition)。该反倾销税申诉同时附带了一份针对从中国进口的该类文件柜(File cabinets)的反补贴税(CVD)申诉。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申诉方指称自中国进口的立式金属文件柜(File cabinets)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该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 of the Act)所指的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销售,且该等进口已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Materially injuring),或构成实质性损害威胁。2019 年 5 月 24 日,美国商务部针对该案启动反倾销调查。
2019 年 8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自中国进口的立式金属文件柜(Vertical metal file cabinets)正在或可能在美国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销售,违反了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 条(Section 733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调查期 POI(Period of investigation)为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f) 条(Section 733(f))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步裁定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如果终裁结果为肯定性裁定,ITC 将在自该初裁之日起 120 天内或自终裁之日起 45 天内(以较晚者为准)就涉案产品进口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做出最终裁定。
2019 年 10 月 25 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发布其关于自中国进口的立式金属文件柜低于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销售的肯定性最终裁定,以及其关于中国立式金属文件柜生产商和出口商获得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ies)的肯定性最终裁定。鉴于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Affirmative),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2) 条(Section 735(b)(2) )的规定,ITC 将不晚于该终裁作出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其最终裁定,即确定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涉案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 ITC 认定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则该案程序将终止,且所有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将予以退还。如果 ITC 认定存在上述损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在 DOC 进一步指示下,对所有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19 年 12 月 2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通知美国商务部 DOC,其已做出最终肯定性裁定(Final affirmative determination),认定美国国内产业因来自中国的低于公平价值进口和受补贴进口的立式金属文件柜而遭受实质性损害(Materially injured)。
基于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作出的肯定性终裁,2019 年 12 月 13 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立式金属文件柜(Vertical metal file cabinets)正式发布反倾销税 AD(A-570-110)和反补贴税 CVD 令(C-570-111),中国实体(China-Wide Entity)统一反倾销税税率 198.50%(如果中国企业未参加调查,未获得独立税率,则适用该税率)。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每五年自动启动并进行复审(即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s)),以确定撤销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令,或终止根据该法案第 704 条或第 734 条暂停的调查,是否可能导致倾销(Dumping)或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y)(视具体情况而定)的继续或再次发生,以及实质性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
2024 年 11 月 4 日,美国商务部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51(c) 条(Section 751(c)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发布了启动该反倾销令五年日落复审(Five-year sunset review)的通知。2025 年 6 月 11 日,ITA 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的立式金属文件柜继续实施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令。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the Order)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的商品为实际宽度不超过 25 英寸的独立式立式金属文件柜(Freestanding vertical metal file cabinets),该文件柜包含两个或多个可伸缩的文件存储单元(Extendable file storage elements)。
所述立式金属文件柜(Vertical metal file cabinets)的柜体由碳钢(Carbon)和/或合金钢(Alloy steel)及/或其他金属制成,无论其是否经过喷漆(Painted)、粉末喷涂(Powder coated)、镀锌(Galvanized)或其他用于防腐或外观装饰的涂层处理(Coated for corrosion protection or aesthetic appearance)。该类立式金属文件柜必须具有两个或以上用于文件存储的可伸缩单元(Extendable elements for file storage)(例如,文件抽屉)(File drawers),且其高度应足以容纳信纸(8.5英寸×11英寸)或法律尺寸(8.5英寸×14英寸)的文件。
“可伸缩单元”(Extendable element)是指一种可移动的承重存储组件(Movable load-bearing storage component),包括但不限于抽屉(Drawers)和文件架(Filing frames)。该类可伸缩单元通常配有滑动系统(Suspension systems),包括滑块(Glide blocks)或滚珠滑轨(Ball bearing glides),以便于开启和关闭。
所述立式金属文件柜(Vertical metal file cabinets)通常有两抽屉、三抽屉、四抽屉或五抽屉的型号。即使产品包含一个或多个额外的、非文件尺寸的可伸缩储物单元(Non-file-sized extendable storage elements)(例如盒子(Box)或铅笔抽屉(Pencil drawers)),只要这些非文件尺寸的可伸缩储物单元的总高度不超过六英寸,仍不影响其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若产品包含一个不可伸缩的集成式储物空间(Integrated storage area)(例如,储物格(Cubby)),且其实际高度不超过六英寸,也不影响该立式金属文件柜(Vertical metal file cabinet)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与该类立式文件柜(Vertical file cabinet)一同包装的附件(Accessories)(例如独立的打印机支架(Separate printer stands)或放置在文件柜顶部的搁架套件(Shelf kits)),不被视为集成式储物空间。
“独立式”(Freestanding)是指该产品具有实心顶部(Solid top),且其顶部不是开放式,也不存在可用于将该产品连接、悬挂或用于支撑桌面或其他工作台面的打孔结构。即时立式文件柜(Vertical file cabinet)能够固定在墙体上以增强稳定性或防止倾倒,也并不会使其排除在该反倾销税令范围之外。
添加移动部件(Mobility elements)(例如脚轮(Casters)、滚轮(Wheels)或移动底座(Dolly))并不会使该产品排除在该反倾销税令范围之外。将该反倾销税令所涉立式金属文件柜与其他配件一同包装(包括但不限于锁具(Locks)、调平滑轨(Leveling glides)、脚轮套件(Caster kits)、抽屉配件(Drawer accessories)(例如但不限于拉线(Follower wires)、拉块(Follower blocks)、文件压紧器(File compressors)、挂档导轨(Hanger rails)、笔槽(Pencil trays)及悬挂文件夹(Hanging file folders))、打印机支架(Printer stand)、搁架套件(Shelf kit)以及磁性挂钩(Magnetic hooks))亦不会使该产品排除在该反倾销税令范围之外。立式金属文件柜(Vertical metal file cabinets)无论以组装状态进口,还是以未组装但包含所有必要的部件和组件(Essential parts and components)的状态进口,均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不包括横向金属文件柜(Lateral metal file cabinets)。横向金属文件柜的宽度大于其柜体深度,且柜体实际宽度超过 25 英寸。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还不包括基座式文件柜(Pedestal file cabinets)。基座式文件柜是指其柜体深度大于或等于其宽度、实际高度低于 31 英寸,并且具有以下特征的的金属文件柜(Metal file cabinets):(1)顶部为开放式,或顶部设有孔洞等固定或悬挂方式,以便将文件柜固定在桌面或其他工作台面上(即非独立式);或(2)为独立式文件柜(Freestanding file cabinets)且同时具备以下全部特征:(a)所有可伸缩文件存储单元(Extendable file storage elements)的抽屉至少可拉出 90%;(b)中央锁定系统(A central locking system);(c)最小重量密度为每立方英尺 9.5 磅;以及(d)配有脚轮或调平滑轨(Casters or leveling glides)。
“抽屉伸出比例”(Percentage drawer extension)是指抽屉移动距离与抽屉内部深度尺寸之比。抽屉内部深度(Inside depth of drawer)是从抽屉前板内侧至抽屉后板内侧的距离。抽屉伸出距离(Drawer extension)是指抽屉从关闭位置移动至最大行程位置的距离,该最大行程由限位装置(Out stops)限制。在未设置限位装置的情况下,抽屉的伸出距离以抽屉后板距离抽屉前板内侧关闭位置 3.5 英寸时为准。“重量密度”(Weight density)通过将文件柜的实际重量除以其体积(以立方英尺计,即产品实际宽度、深度和高度的乘积)计算得出。“中央锁定系统”(Central locking system)是指能够锁住该柜体内所有抽屉(Drawers)的锁定系统。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还不包括符合美国保险商实验室 UL(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防火标准 72(350 级)的防火或耐火文件柜(Fire proof or fire-resistant file cabinets),该标准涵盖了适用于旨在保护纸质记录的耐火设备(Fire-resistant equipment)的测试程序。
该反倾销税令所涉商品归入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子目 9403.10.0020 项下。该类商品有可能归入 HTSUS 子目 9403.10.0040、9403.20.0080 和 9403.20.0090 项下。尽管列出了 HTSUS 子目(HTSUS subheadings)以供参考并便于海关操作,但美国商务部对产品范围的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才是最终决定性依据(Dispositive)。


A-570-110 反倾销税令涵盖的商品为实际宽度不超过 25 英寸的独立式立式金属文件柜。根据美国商务部的数据,2018 年从中国进口的立式金属文件柜价值估计为 4520 万美元。
背景(Background)
2019 年 4 月 30 日,美国商务部 DOC 收到一份由 Hirsh Industries LLC 提交的关于自中国进口的立式金属文件柜(Vertical metal file cabinets)的反倾销税(AD)申诉(Petition)。该反倾销税申诉同时附带了一份针对从中国进口的该类文件柜(File cabinets)的反补贴税(CVD)申诉。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申诉方指称自中国进口的立式金属文件柜(File cabinets)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该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 of the Act)所指的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销售,且该等进口已对美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Materially injuring),或构成实质性损害威胁。2019 年 5 月 24 日,美国商务部针对该案启动反倾销调查。
2019 年 8 月 1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自中国进口的立式金属文件柜(Vertical metal file cabinets)正在或可能在美国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销售,违反了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 条(Section 733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调查期 POI(Period of investigation)为 2018 年 10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f) 条(Section 733(f))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步裁定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如果终裁结果为肯定性裁定,ITC 将在自该初裁之日起 120 天内或自终裁之日起 45 天内(以较晚者为准)就涉案产品进口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做出最终裁定。
2019 年 10 月 25 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发布其关于自中国进口的立式金属文件柜低于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销售的肯定性最终裁定,以及其关于中国立式金属文件柜生产商和出口商获得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ies)的肯定性最终裁定。鉴于美国商务部的最终裁定为肯定性裁定(Affirmative),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2) 条(Section 735(b)(2) )的规定,ITC 将不晚于该终裁作出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其最终裁定,即确定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涉案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 ITC 认定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则该案程序将终止,且所有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将予以退还。如果 ITC 认定存在上述损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在 DOC 进一步指示下,对所有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2019 年 12 月 2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通知美国商务部 DOC,其已做出最终肯定性裁定(Final affirmative determination),认定美国国内产业因来自中国的低于公平价值进口和受补贴进口的立式金属文件柜而遭受实质性损害(Materially injured)。
基于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作出的肯定性终裁,2019 年 12 月 13 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中国的立式金属文件柜(Vertical metal file cabinets)正式发布反倾销税 AD(A-570-110)和反补贴税 CVD 令(C-570-111),中国实体(China-Wide Entity)统一反倾销税税率 198.50%(如果中国企业未参加调查,未获得独立税率,则适用该税率)。
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每五年自动启动并进行复审(即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s)),以确定撤销反补贴税或反倾销税令,或终止根据该法案第 704 条或第 734 条暂停的调查,是否可能导致倾销(Dumping)或可抵消补贴(Countervailable subsidy)(视具体情况而定)的继续或再次发生,以及实质性损害的继续或再次发生。
2024 年 11 月 4 日,美国商务部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51(c) 条(Section 751(c)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发布了启动该反倾销令五年日落复审(Five-year sunset review)的通知。2025 年 6 月 11 日,ITA 发布公告,对来自中国的立式金属文件柜继续实施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令。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the Order)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的商品为实际宽度不超过 25 英寸的独立式立式金属文件柜(Freestanding vertical metal file cabinets),该文件柜包含两个或多个可伸缩的文件存储单元(Extendable file storage elements)。
所述立式金属文件柜(Vertical metal file cabinets)的柜体由碳钢(Carbon)和/或合金钢(Alloy steel)及/或其他金属制成,无论其是否经过喷漆(Painted)、粉末喷涂(Powder coated)、镀锌(Galvanized)或其他用于防腐或外观装饰的涂层处理(Coated for corrosion protection or aesthetic appearance)。该类立式金属文件柜必须具有两个或以上用于文件存储的可伸缩单元(Extendable elements for file storage)(例如,文件抽屉)(File drawers),且其高度应足以容纳信纸(8.5英寸×11英寸)或法律尺寸(8.5英寸×14英寸)的文件。
“可伸缩单元”(Extendable element)是指一种可移动的承重存储组件(Movable load-bearing storage component),包括但不限于抽屉(Drawers)和文件架(Filing frames)。该类可伸缩单元通常配有滑动系统(Suspension systems),包括滑块(Glide blocks)或滚珠滑轨(Ball bearing glides),以便于开启和关闭。
所述立式金属文件柜(Vertical metal file cabinets)通常有两抽屉、三抽屉、四抽屉或五抽屉的型号。即使产品包含一个或多个额外的、非文件尺寸的可伸缩储物单元(Non-file-sized extendable storage elements)(例如盒子(Box)或铅笔抽屉(Pencil drawers)),只要这些非文件尺寸的可伸缩储物单元的总高度不超过六英寸,仍不影响其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若产品包含一个不可伸缩的集成式储物空间(Integrated storage area)(例如,储物格(Cubby)),且其实际高度不超过六英寸,也不影响该立式金属文件柜(Vertical metal file cabinet)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与该类立式文件柜(Vertical file cabinet)一同包装的附件(Accessories)(例如独立的打印机支架(Separate printer stands)或放置在文件柜顶部的搁架套件(Shelf kits)),不被视为集成式储物空间。
“独立式”(Freestanding)是指该产品具有实心顶部(Solid top),且其顶部不是开放式,也不存在可用于将该产品连接、悬挂或用于支撑桌面或其他工作台面的打孔结构。即时立式文件柜(Vertical file cabinet)能够固定在墙体上以增强稳定性或防止倾倒,也并不会使其排除在该反倾销税令范围之外。
添加移动部件(Mobility elements)(例如脚轮(Casters)、滚轮(Wheels)或移动底座(Dolly))并不会使该产品排除在该反倾销税令范围之外。将该反倾销税令所涉立式金属文件柜与其他配件一同包装(包括但不限于锁具(Locks)、调平滑轨(Leveling glides)、脚轮套件(Caster kits)、抽屉配件(Drawer accessories)(例如但不限于拉线(Follower wires)、拉块(Follower blocks)、文件压紧器(File compressors)、挂档导轨(Hanger rails)、笔槽(Pencil trays)及悬挂文件夹(Hanging file folders))、打印机支架(Printer stand)、搁架套件(Shelf kit)以及磁性挂钩(Magnetic hooks))亦不会使该产品排除在该反倾销税令范围之外。立式金属文件柜(Vertical metal file cabinets)无论以组装状态进口,还是以未组装但包含所有必要的部件和组件(Essential parts and components)的状态进口,均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不包括横向金属文件柜(Lateral metal file cabinets)。横向金属文件柜的宽度大于其柜体深度,且柜体实际宽度超过 25 英寸。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还不包括基座式文件柜(Pedestal file cabinets)。基座式文件柜是指其柜体深度大于或等于其宽度、实际高度低于 31 英寸,并且具有以下特征的的金属文件柜(Metal file cabinets):(1)顶部为开放式,或顶部设有孔洞等固定或悬挂方式,以便将文件柜固定在桌面或其他工作台面上(即非独立式);或(2)为独立式文件柜(Freestanding file cabinets)且同时具备以下全部特征:(a)所有可伸缩文件存储单元(Extendable file storage elements)的抽屉至少可拉出 90%;(b)中央锁定系统(A central locking system);(c)最小重量密度为每立方英尺 9.5 磅;以及(d)配有脚轮或调平滑轨(Casters or leveling glides)。
“抽屉伸出比例”(Percentage drawer extension)是指抽屉移动距离与抽屉内部深度尺寸之比。抽屉内部深度(Inside depth of drawer)是从抽屉前板内侧至抽屉后板内侧的距离。抽屉伸出距离(Drawer extension)是指抽屉从关闭位置移动至最大行程位置的距离,该最大行程由限位装置(Out stops)限制。在未设置限位装置的情况下,抽屉的伸出距离以抽屉后板距离抽屉前板内侧关闭位置 3.5 英寸时为准。“重量密度”(Weight density)通过将文件柜的实际重量除以其体积(以立方英尺计,即产品实际宽度、深度和高度的乘积)计算得出。“中央锁定系统”(Central locking system)是指能够锁住该柜体内所有抽屉(Drawers)的锁定系统。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还不包括符合美国保险商实验室 UL(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防火标准 72(350 级)的防火或耐火文件柜(Fire proof or fire-resistant file cabinets),该标准涵盖了适用于旨在保护纸质记录的耐火设备(Fire-resistant equipment)的测试程序。
该反倾销税令所涉商品归入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子目 9403.10.0020 项下。该类商品有可能归入 HTSUS 子目 9403.10.0040、9403.20.0080 和 9403.20.0090 项下。尽管列出了 HTSUS 子目(HTSUS subheadings)以供参考并便于海关操作,但美国商务部对产品范围的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才是最终决定性依据(Disposi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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