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安思危:从“体育场坐垫”案看美国外观专利侵权应诉突破口
设计专利侵权分析图——美国外观专利第'123 号 vs. 被控产品
U.S. Design Patent No.'123 S | ||
1. 该专利产品与被诉产品均为可折叠的矩形体育场座椅;每款产品均包含一个矩形靠背、一个矩形座椅垫,以及一个悬置于座椅垫前缘下方的矩形储物组件。在两种设计中,该储物组件均包含一个半圆柱形网眼/蜂窝状图案杯架和一个带拉链的储物袋;两者的整体结构相同。 2. 在两种设计中,靠背均通过可旋转的支撑杆组件与座垫的一侧纵向边缘相连;储物组件的上边缘设置于座垫相对侧纵向边缘附近或与之相连,其下部向下悬垂;因此,这些组件具有相同的空间布局与安装关系。 3. 在这两种设计中,靠背与座垫的长度基本相等,而储物组件相对于座垫略短一些。各部件的相对比例保持一致。 4. 半圆柱形杯架与拉链式储物袋的相对位置及比例高度相似。 | ||
1. 专利设计与被诉产品均包含矩形靠背、矩形坐垫、储物组件及U形挂钩组件,因而其整体结构与视觉外观高度相似。尽管被诉产品仅设有一个U形挂钩,而专利设计则设有两个,但这些挂钩仅占整体设计中的很小部分,且位于坐垫下方一个相对不显眼的区域;当对这两种设计进行整体观察时,挂钩数量的差异并未对整体视觉印象产生实质性影响。 2. 在两种设计中,靠背均通过可枢转的支撑杆组件与坐垫的一侧纵向边相连;而在坐垫的另一侧纵向边上,储物组件位于外侧,U形挂钩则位于内侧;这些组件之间的空间与安装关系高度相似。 3. 在两种设计中,U形挂钩其中一条腿的长度与储物组件的宽度之间存在相似的比例关系;各组件的相对比例亦高度相似。 | ||
1. 该专利产品与被诉产品均包含一个矩形靠背、一个矩形坐垫以及一个悬置于坐垫前缘下方的矩形储物组件;在两种设计中,该储物组件均包含一个半圆柱形网眼/蜂窝状图案杯架和一个带拉链的储物袋,其整体结构相同。 2. 在两种设计中,靠背通过可枢转的支撑杆组件与坐垫的一侧纵向边缘相连;储物组件的上边缘位于坐垫相对的另一侧纵向边缘附近或与之相连,其下部向下悬垂;因此,这两项组件在空间布局与安装方式上完全一致。 3. 在这两种设计中,靠背均呈横向拉长的矩形,其宽度远大于高度。靠背与座垫的长度大致相当,而储物组件则略短于座垫。各主要部件的相对比例高度相似。尽管被控侵权产品中靠背与水平支撑杆之间的间距较专利设计略大,但这种差异仅属于局部间距的微小变化;从整体上看,它并未实质性改变由靠背、支撑结构、座垫和储物组件共同构成的整体轮廓或视觉比例。 4. 半圆柱形杯架与拉链式储物袋的相对位置及比例高度相似。 | ||
1. 专利产品与被控产品均包含矩形靠背、矩形坐垫、储物组件、搬运手柄以及带软垫部分的肩带;两者的整体结构相同。 2. 在两种设计中,靠背通过可枢转的支撑杆组件与坐垫的纵向一侧相连;而带软垫部分的肩带则固定于该支撑杆组件上。各组件之间具有相同的空间与安装关系。 3. 在两种设计中,靠背均呈水平延伸的矩形形状,且靠背与坐垫的长度基本一致;各主要部件的相对比例高度相似。尽管被控产品中靠背与水平支撑杆之间的间距略大,但这仅属于局部间距差异,并未实质性改变整体结构轮廓或各主要部件之间的视觉比例。 | ||
1. 该专利产品与被诉产品均包含一个矩形靠背、一个矩形坐垫、一个储物组件以及一条带有软垫部分的肩带;两者的整体结构相同。 2. 在这两种设计中,靠背均通过可枢转的支撑杆组件连接至座垫的一个纵向侧边,收纳组件位于座垫的相对侧边,且一条带衬垫的肩带位于靠背与座垫之间的支撑区域内。具体而言,被控侵权产品的肩带连接在靠近座垫一侧的支撑杆组件上,而专利设计的肩带则连接在靠背下方的横杆上。尽管连接的具体位置存在差异,但这些肩带均占据了靠背与座垫之间相同的总体支撑区域,且在整体设计中具有大致相似的位置、垂直范围、朝向及视觉功能。当将这些设计视为整体时,这种连接点上的局部差异并未实质性改变肩带、支撑结构、靠背与座垫之间的整体视觉关系。 3. 在两种设计中,靠背高度基本相同,座椅垫宽度基本一致,且杯架高度与储物组件宽度之间存在相似的比例关系。各组件的相对比例高度吻合。 | ||
1. 该专利产品与被诉产品均包含一个矩形靠背、一个矩形坐垫、一个储物组件以及一条带有软垫部分的肩带;两者的整体结构相同。 2. 在这两种设计中,靠背均通过可枢转的支撑杆组件连接至座垫的一个纵向侧边。在座垫的相对纵向侧边,收纳组件位于外侧,而U形挂钩部件则位于内侧。此外,两种设计均将带衬垫的肩带设置在靠背与座垫之间的支撑区域内。被控侵权产品将肩带连接至靠近座垫一侧的支撑杆组件上,而专利设计则将肩带连接至靠背下方的横杆上。尽管具体的连接点有所不同,但这种差异仅涉及肩带在同一总体支撑区域内的局部位置。就整体位置、高度、朝向以及与其他主要部件的视觉关系而言,这些肩带依然高度相似。因此,这种局部差异并未实质性改变从整体角度观察时这些设计所呈现的总体视觉印象。 3. 在两种设计中,靠背高度基本相同,座椅垫宽度基本一致,且杯架高度与储物组件宽度之间存在相似的比例关系。各组件的相对比例高度吻合。 | ||
尽管在精确连接点以及连接环的数量与布局上存在差异,但这两种设计均采用了一个位于狭窄支撑构件旁的相对小巧的金属连接件,并利用环形连接装置将柔性肩带与椅身的支撑结构相连。上述差异仅限于连接机构中一些细微且视觉分量较轻的细节,并未实质性地改变肩带的整体位置或朝向,也未改变其与支撑结构之间的视觉关系。鉴于两者在靠背、座垫、支撑结构、肩带布局及整体轮廓方面高度相似,这些局部差异并未实质性地改变整体视角下的视觉观感。 2. 在这两种设计中,金属联轴器的宽度与支撑杆的宽度基本相同,且各组件的相对比例高度相似。 | ||
1. 在专利产品与被控产品中,杯架均采用半圆柱形网状结构,其网壁由均匀排列的网状/蜂窝状孔洞构成; 2. 两种设计中的孔洞均沿圆柱体的纵轴方向定向排列,从而产生相同的网状/蜂窝状视觉效果; 3. 在两种设计中,该杯架相对于存储袋的位置与比例关系高度相似。 |
专利权人举证是义务,但是不一定有理。如被起诉方应该积极处理案情,例如委托我们团队跟进案子,千万不要不重视,不应对,一旦被判缺席,被要求冻结资金,届时会很被动。
一旦被起诉,应该马上安排寻找应诉突破口,有材料在手就算谈和解也能把握主动性。应诉突破口如下:
1,自己也安排做侵权比对分析看是否真侵权,建议最好安排第三方团队做比对分析,得到的结果更趋向客观性和专业性,例如委托我们处理;
2,找专利瑕疵,例如市场存在早于专利申请日的在先销售记录,或更早的在先专利文献(无效检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