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进口清关】反倾销产品:纸盘及反倾销税令产品范围(A-57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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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通过裁切或加工形成的纸盘(深度 ≤ 2英寸),无论材料、印刷或加工方式,基本都在 A-570-164 反倾销税令范围内(例如最常见的一次性圆形纸餐盘),只有直接由纸浆模塑或压制而成的纸盘才被排除在外。此外,纸碗、纸桶以及带有可闭合盖子的纸质食品容器也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背景(Background)
2024 年 1 月 25 日,美国商务部 DOC 收到一份由美国纸盘联盟(American Paper Plate Coalition)提交的关于自中国、泰国和越南进口的某些纸盘(Paper plates)的反倾销税(AD)申诉。上述反倾销税申诉同时附带针对中国和越南纸盘进口的反补贴税(CVD)申诉。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申诉方指称来自中国、泰国和越南的纸盘进口产品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所指的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并且该类进口产品正在对美国纸盘行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2024 年 9 月 5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初步裁定(Preliminarily determines),认定自中国进口的某些纸盘(Paper plates)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销售。调查期 POI(Period of investigation)为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f) 条(Section 733(f))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步裁定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如果终裁为肯定性裁定,ITC 将在本初步裁定之日起 120 天内或最终裁定之日起 45 天内(以较晚者为准)裁定涉案商品的进口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2025 年 1 月 28 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发布了针对中国、泰国和越南纸盘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肯定性终裁。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Section 735(d))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 LFTV 的价格销售的最终肯定性裁定(Final affirmative determination)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由于本案终裁为肯定性裁定,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2) 条(Section 735(b)(2) )的规定,ITC 将不晚于本终裁作出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其最终裁定,即确定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涉案纸盘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 ITC 认定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则本案程序将终止,且所有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将予以退还。如果 ITC 认定存在上述损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在 DOC 进一步指示下,对所有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25 年 3 月 13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通知美国商务部 DOC,其已作出最终裁定,认定美国国内产业因来自上述国家进口的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销售的纸盘而遭受实质性损害。
基于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作出的肯定性最终裁定(Affirmative final determinations),2025 年 3 月 20 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对来自中国、泰国和越南的某些纸盘发布反倾销税令,其中,中国实体(China-Wide Entity)反倾销统一税率 515.40%(A-570-164)(如果中国企业未参加调查,未获得独立税率,则适用该税率)。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the Order)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商品(Merchandise)为某些纸盘(Paper plates)。此类纸盘可以由纸卷(Rolls)、纸张(Sheets)或其他纸(Pieces of paper)和/或纸板(Paper board)裁切而成。此类纸盘的深度不超过 2 英寸(含 2 英寸),该深度为从盘底(Base)垂直测量至盘沿顶部(Top of the lip)(若纸盘无盘沿(Lip),则测至盘边(Edge))。此类纸盘可以为未着色(Uncolored)、白色(White)、着色(Colored)或印刷品(Printed)。印刷品纸盘(Printed paper plates)可具有任何类型的表面处理,并可通过任何方式在单面或双面印刷图像(Images)、文字(Text)和/或颜色(Colors)。着色纸盘(Colored paper plates)可以通过任何方式着色,包括但不限于印刷(Printing)、打浆染色(Beater-dyeing)和浸染(Dip-dyeing)。本反倾销税令涵盖的纸盘可以由任何类型的纸张(Paper)制成(包括但不限于竹纸(Bamboo)、秸秆纸(Straws)、甘蔗渣纸(Bagasse)、大麻纸(Hemp)、苎麻纸(Kenaf)、黄麻纸(Jute)、剑麻纸(Sisal)、蕉麻纸(Abaca)、棉纤维和芦苇纸(Cotton inters and reeds)等植物材料,或合成树脂(Synthetic resin)(石油基树脂)等非植物来源材料),其厚度或克重不限,形状或尺寸不限,可包含一个或多个部分(Section),可进行压花处理(Embossed),表面可以附着铝箔或其他材料,和/或可以为未涂层(Uncoated)或涂覆任何类型的涂层。
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的纸盘,无论单独进口,还是与涉案或非涉案产品混合进口,均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当涉案纸盘与非涉案产品一同进口时,仅该等纸盘属于涉案产品。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的纸盘,即使在第三国经过加工、包装或其他处理,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适用范围;只要该等处理如果在生产国(Country of manufacture)进行时不会使产品脱离该反倾销税令适用范围,则在第三国实施亦不改变其涉案属性。此类加工、包装或其他处理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印刷、涂覆其他表面处理(例如施加涂层)、重新包装、压纹(Embossing)和贴箔。
以下产品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直接由纸浆模塑或压制而成(Molded or pressed directly from paper pulp)的纸盘(包括但不限于未毡化纸浆制品(Unfelted pulp)),该类产品目前归入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编码 4823.70.0020 项下。
此外,以下产品虽在其他方面符合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但如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物理特征(Physical characteristics),则被排除在外:(a)深度(从盘底(Base)垂直测量至盘沿顶部(Top of the lip),若纸盘无盘沿(Lip),则测至盘边(Edge))大于或等于 1.25 英寸但小于 2.0 英寸;以及(b)底部尺寸:若为圆形,其直径不超过 5.0 英寸;若为其他形状,其底部面积不超过 20 平方英寸。
此外,纸碗(Paper bowls)、纸桶(Paper buckets)以及带有可闭合盖子的纸质食品容器(Paper food containers with closeable lids)也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的纸盘(Paper plates)目前通常归入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编码 4823.69.0040 项下。涉案纸盘也可能归入 HTSUS 编码 4823.61.0040 项下。若与其他商品一同包装进口,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的纸盘也可能归入 HTSUS 编码 9505.90.4000 或 9505.90.6000 项下。尽管列出了 HTSUS 子目(HTSUS subheadings)以供参考并便于海关操作,但美国商务部对产品范围的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才是最终决定性依据(Dispositive)。


只要是通过裁切或加工形成的纸盘(深度 ≤ 2英寸),无论材料、印刷或加工方式,基本都在 A-570-164 反倾销税令范围内(例如最常见的一次性圆形纸餐盘),只有直接由纸浆模塑或压制而成的纸盘才被排除在外。此外,纸碗、纸桶以及带有可闭合盖子的纸质食品容器也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背景(Background)
2024 年 1 月 25 日,美国商务部 DOC 收到一份由美国纸盘联盟(American Paper Plate Coalition)提交的关于自中国、泰国和越南进口的某些纸盘(Paper plates)的反倾销税(AD)申诉。上述反倾销税申诉同时附带针对中国和越南纸盘进口的反补贴税(CVD)申诉。根据经修订的《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2(b) 条(Section 732(b) of the Tariff Act of 1930, as amended)的规定,申诉方指称来自中国、泰国和越南的纸盘进口产品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1 条(Section 731)所指的公平价值(Less Than Fair Value, LTFV)的价格销售,并且该类进口产品正在对美国纸盘行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2024 年 9 月 5 日,美国商务部发布初步裁定(Preliminarily determines),认定自中国进口的某些纸盘(Paper plates)正在或可能正在美国市场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销售。调查期 POI(Period of investigation)为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3(f) 条(Section 733(f))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初步裁定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如果终裁为肯定性裁定,ITC 将在本初步裁定之日起 120 天内或最终裁定之日起 45 天内(以较晚者为准)裁定涉案商品的进口是否对美国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构成实质性损害的威胁。
2025 年 1 月 28 日,美国商务部在《联邦公报》发布了针对中国、泰国和越南纸盘低于公平价值销售的肯定性终裁。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d) 条(Section 735(d))的规定,美国商务部 DOC 将把其关于低于公平价值 LFTV 的价格销售的最终肯定性裁定(Final affirmative determination)通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由于本案终裁为肯定性裁定,根据《1930 年关税法案》第 735(b)(2) 条(Section 735(b)(2) )的规定,ITC 将不晚于本终裁作出之日起 45 天内,作出其最终裁定,即确定美国国内产业是否因涉案纸盘的进口而遭受实质性损害,或面临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如果 ITC 认定不存在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则本案程序将终止,且所有已缴纳的现金保证金(Cash deposits)将予以退还。如果 ITC 认定存在上述损害,美国商务部将发布反倾销税令(Antidumping duty order),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 CBP 在 DOC 进一步指示下,对所有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2025 年 3 月 13 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通知美国商务部 DOC,其已作出最终裁定,认定美国国内产业因来自上述国家进口的以低于公平价值 LTFV 的价格销售的纸盘而遭受实质性损害。
基于美国商务部 DOC 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 ITC 作出的肯定性最终裁定(Affirmative final determinations),2025 年 3 月 20 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对来自中国、泰国和越南的某些纸盘发布反倾销税令,其中,中国实体(China-Wide Entity)反倾销统一税率 515.40%(A-570-164)(如果中国企业未参加调查,未获得独立税率,则适用该税率)。
反倾销税令范围(Scope of the Order)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商品(Merchandise)为某些纸盘(Paper plates)。此类纸盘可以由纸卷(Rolls)、纸张(Sheets)或其他纸(Pieces of paper)和/或纸板(Paper board)裁切而成。此类纸盘的深度不超过 2 英寸(含 2 英寸),该深度为从盘底(Base)垂直测量至盘沿顶部(Top of the lip)(若纸盘无盘沿(Lip),则测至盘边(Edge))。此类纸盘可以为未着色(Uncolored)、白色(White)、着色(Colored)或印刷品(Printed)。印刷品纸盘(Printed paper plates)可具有任何类型的表面处理,并可通过任何方式在单面或双面印刷图像(Images)、文字(Text)和/或颜色(Colors)。着色纸盘(Colored paper plates)可以通过任何方式着色,包括但不限于印刷(Printing)、打浆染色(Beater-dyeing)和浸染(Dip-dyeing)。本反倾销税令涵盖的纸盘可以由任何类型的纸张(Paper)制成(包括但不限于竹纸(Bamboo)、秸秆纸(Straws)、甘蔗渣纸(Bagasse)、大麻纸(Hemp)、苎麻纸(Kenaf)、黄麻纸(Jute)、剑麻纸(Sisal)、蕉麻纸(Abaca)、棉纤维和芦苇纸(Cotton inters and reeds)等植物材料,或合成树脂(Synthetic resin)(石油基树脂)等非植物来源材料),其厚度或克重不限,形状或尺寸不限,可包含一个或多个部分(Section),可进行压花处理(Embossed),表面可以附着铝箔或其他材料,和/或可以为未涂层(Uncoated)或涂覆任何类型的涂层。
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的纸盘,无论单独进口,还是与涉案或非涉案产品混合进口,均属于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当涉案纸盘与非涉案产品一同进口时,仅该等纸盘属于涉案产品。
该反倾销税令涵盖的纸盘,即使在第三国经过加工、包装或其他处理,仍属于该反倾销税令适用范围;只要该等处理如果在生产国(Country of manufacture)进行时不会使产品脱离该反倾销税令适用范围,则在第三国实施亦不改变其涉案属性。此类加工、包装或其他处理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印刷、涂覆其他表面处理(例如施加涂层)、重新包装、压纹(Embossing)和贴箔。
以下产品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直接由纸浆模塑或压制而成(Molded or pressed directly from paper pulp)的纸盘(包括但不限于未毡化纸浆制品(Unfelted pulp)),该类产品目前归入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编码 4823.70.0020 项下。
此外,以下产品虽在其他方面符合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但如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物理特征(Physical characteristics),则被排除在外:(a)深度(从盘底(Base)垂直测量至盘沿顶部(Top of the lip),若纸盘无盘沿(Lip),则测至盘边(Edge))大于或等于 1.25 英寸但小于 2.0 英寸;以及(b)底部尺寸:若为圆形,其直径不超过 5.0 英寸;若为其他形状,其底部面积不超过 20 平方英寸。
此外,纸碗(Paper bowls)、纸桶(Paper buckets)以及带有可闭合盖子的纸质食品容器(Paper food containers with closeable lids)也不在该反倾销税令涵盖范围内。
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的纸盘(Paper plates)目前通常归入美国协调关税表 HTSUS 编码 4823.69.0040 项下。涉案纸盘也可能归入 HTSUS 编码 4823.61.0040 项下。若与其他商品一同包装进口,该反倾销税令所涵盖的纸盘也可能归入 HTSUS 编码 9505.90.4000 或 9505.90.6000 项下。尽管列出了 HTSUS 子目(HTSUS subheadings)以供参考并便于海关操作,但美国商务部对产品范围的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才是最终决定性依据(Disposi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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